Re: [新聞] 展元主播:郭冠英如爽退 號召拒投國民黨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7-10 20:18:55
雖然我發完這篇文鐵定被打成蛆
但事實是怎樣
我必須要講
討厭一個是非不分的政黨
不代表自己也可以是非不分
「當你對抗著怪獸,自己也逐漸變成對抗怪獸的另一頭怪獸;
當你凝望著深淵,深淵也正凝望著你。」
※ 引述《heal55 (繼續努力)》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展元主播:郭冠英如爽退 號召拒投國民黨
: 時間: Thu Jul 10 14:37:08 2014
:
: 小弟要來打蛆蛆的臉了
:
: : 噓 s410294:違反哪一條法律你舉出來 07/09 13:38
: : 我有說違反哪一條法律嗎? 你可以不要跳針嗎?
: :
: : → frogha1:外來的統治集團殖民本地人, 所以才會理所當然把黨職併公職 07/09 13:38
: : → sexygnome:法律哪一條規定黨職可併公職?那公司的年資可併公職嗎? 07/09 13:45
: 現在黨工可能都太年輕 不知道早期是可以黨職併公職的
: 包括連戰 宋楚瑜 關中 胡志強 都有喔
: 法條來了 一開始黨職可以併入公職年資
: 1971/9/17,「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給考試院的一紙文書,檢奉的「黨職併公職」年資互相採
: 計要點,載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服務地區包括台澎金馬及海外僑社,大部分業務是受政府委
: 託辦理,其總社及所屬省市服務社各級專職人員的任用、升遷、敘薪、考績、獎懲等辦法
: ,都是比照政府有關法規訂定,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為獎勵忠勤及便於與公務人員
: 交流互調計,總社及所屬省市服務社各級專職人員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轉任政府公職時,
: 擬請比照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亞洲反共聯盟總會等社會團體專
: 職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政府公職時予以採計案例,核敘相當職級,採計原有年資。
:
: 「民眾服務總社專職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雖然在1987年12月3日廢止,但
: 國民黨執政的考試院又在1988年9月第一八五次會議通過決議 (簡稱一八五決議):「有關
: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由黨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則暨基於保障既得權
: 益的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但採計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
: 不得併計黨務年資。」
:
: : 噓 threebig:中立選民的護航已經沒招了嗎 哪條法律說可以黨職併公職 07/09 21:33
: 打你的臉了 要出來道歉了嗎?
:
:
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差異
前者是必須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始得生效
後者為行政機關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制定的規則
我剛才去查了一下
此要點應屬「行政命令」
要玩話術的話,完全沒打到臉
"國民黨所轄單位「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
頂多是行政命令性質
不至於法律位階
除非這道公文確實是由立法院(或是當時的國民大會通過)
再經由總統公布
否則它怎樣也不是「法律」
只能屬於行政機關通過的行政命令
當然它確實是違反法律,理應不得生效且即應廢止
當然它確實是違反法律,理應不得生效且即應廢止
當然它確實是違反法律,理應不得生效且即應廢止
喔對了
行政命令和法律的概念
高中公民應該有教
我老一點
國中三年級公民就教過了
這是常識
作者: 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報)   2014-07-10 20:20:00
白講的 他們聽得懂 早就也變成689了
作者: Atwo (A兔)   2014-07-10 20:20:00
黨工下去領
作者: pfish9130 (豬頭~)   2014-07-10 20:20:00
黨職併公職完全合法也是常識~就是法令不合理 合法的汙錢所以才反對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車司機)   2014-07-10 20:21:00
所以這根本不是法,看到了沒,這根本不是法,是行 政 命 令
作者: Blitzcrank (Power up ready to serve)   2014-07-10 20:21:00
所以你覺得他該爽領嗎?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10 20:21:00
黨職併公職合法在哪裡?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4-07-10 20:22:00
行政命今大於法律啦…不然過那麼久了怎不還錢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22:00
哪天KMT下了一道總統可無限任期的命令也合法嗎?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車司機)   2014-07-10 20:22:00
因為它不是法, 所以根本沒有 "黨職併公職" 這種事, 是吧?
作者: SuperUp (( ̄▽ ̄#)﹏﹏)   2014-07-10 20:22:00
不合法就立法嘛,再不然用宋朝律法呀 ^_<
作者: taot917 (每天一點新鮮)   2014-07-10 20:22:00
領300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4-07-10 20:22:00
好啦 黨工下去領400拉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23:00
啊~我忘了,KMT早就幹過這種事情了
作者: radi035 (阿富)   2014-07-10 20:23:00
馬英九不合法 修法轉彎就合法了
作者: STi2011 (鳥王達)   2014-07-10 20:24:00
請問 KMT所轄的單位 算是"政府行政機關"?
作者: fukinhot (抱歉粗口我怕熱)   2014-07-10 20:24:00
所以你解釋這個幹嘛 我簡單一點說國民黨不管好自家人結束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10 20:25:00
黨工出籠噓 可見被你踩到痛處了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爾)   2014-07-10 20:28:00
你怕被打成蛆,但你打別人成吱,我不懂你為何墮落?當你對抗著怪獸,自己也逐漸變成對抗怪獸的另一頭怪獸可憐...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29:00
雖然這是文字遊戲 但是還是說一下行政命令本身算是廣義的法律...
作者: STi2011 (鳥王達)   2014-07-10 20:30:00
有沒有考試院都不得不遵照辦理的巨獸之八卦?
作者: ayeae (邱三小朋友)   2014-07-10 20:30:00
懂一點法則就在這裡亂屁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30:00
蔣光頭自己下命令給自己延長總統期限,歷史沒念過嗎?
作者: Szss (Not yet)   2014-07-10 20:33:00
怪獸都還沒死 就在擔心變怪獸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34:00
法律依位階分類可分為 憲法、法律與行政命令 這也是公民教的不是 = =
作者: Szss (Not yet)   2014-07-10 20:34:00
不要想得自己很偉大 怪獸死了再來拿俏啦
作者: STi2011 (鳥王達)   2014-07-10 20:35:00
行政命令不是上級對下級嗎? 那..比考試院還大的是...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37:00
只要當時法源有保留解釋空間 那還是有很大可能是合法的
作者: JOHNJJ (囧丁丁)   2014-07-10 20:37:00
不知所云
作者: siriusx (天狼星)   2014-07-10 20:37:00
用領錢來換發這種文勉強算還懂尊嚴 連錢都沒換......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38:00
亦即命令本身具有跟法綠一樣的強制力
作者: pondaha (pondaha)   2014-07-10 20:40:00
你說的是對的,但是風向不對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10 20:41:00
我不懂了所以黨職併公職 有 但沒有"法律"支持 這樣?
作者: jim102125 (d d )   2014-07-10 20:42:00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42:00
原PO可能沒有很清楚一般法律跟行政命令的差別 除了產生方式的不同外 一般法律多是一般性規範 行政命令則包含執行的細節 所以只要授權法源保留解釋空間 該行政命令就算合法 所以廣義上才會認定命令本身也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10 20:45:00
所以問題出在哪裡?有人拿生效(?但不應有效命令來笑人?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45:00
表示啥? 表示當時法源"保留解釋空間"呀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46:00
憲法等同法律啊,最高位階的法律,行政命令也是,最低位階的法律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46:00
然後依據不朔及繼往原則 讓過去的人就地合法
作者: srxnx (煙雨)   2014-07-10 20:46:00
六法全書的六法是哪六法? 不然你說看看你所謂法律是啥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47:00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吧@@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47:00
不會有人這樣講... 只會說具有法律效力 = =就跟會說憲法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一樣 = =
作者: siriusx (天狼星)   2014-07-10 20:49:00
廢話 沒領錢又昧著良心不是更沒尊嚴 懂?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50:00
而且你要說黨職併公職的命令不合法,還得看當時他上面是否真的有相互抵觸的條文才行
作者: srxnx (煙雨)   2014-07-10 20:52:00
所以刑法、民法都不是法律 因為他不叫"法律" ??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52:00
法源授權考試院制訂並執行該命令 則該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53:00
所以你太狹隘了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53:00
所以你根本不清楚你說出來的話的意思...行政命令之法律效力為法律授權 你可以這麼看 所以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授予他的 所以行政命令有沒有法律效力 當然有啊 你有什麼問題嗎?所以在命令不違背法律的狀況下 可視同法律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07-10 20:57:00
重點不就是國民黨亂搞違法 感覺原po只是想炫耀自己懂法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57:00
你可以為被憲法嗎? 你可以違背刑法嗎? 所以法律效力有差嗎?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0:58:00
又是篇搞不懂重點的文章阿就是不合法啊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58:00
不然憲法幹嘛有個"法"字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0:59:00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0:59:00
... 你真的懂法律效力的意思嗎 = =...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0:00
國中的公民都教了"行政命令"是法律,只是位階不同你可以拿你的國中畢業證書出來看看嗎?你文章就搞不清楚狀況,根本沒重點好嗎?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01:00
既然叫法律效力就是說他有沒有效 怎麼會抓兩個同位階來問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02:00
一般只有廣義狹義,你要說一個最狹義那是不是要有一個最廣義?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2:00
http://youtu.be/h5i79qf-FT0 從0:15開始看啦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02:00
私人公司是公機關 = =...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03:00
拿出來扯的三個就有兩個狹的,不是狹隘是什麼?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04:00
法律效力跟"公權力"有關 是法律賦予政府治理的權力這不是法治國原則的常識 = =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5:00
人家說愛文芒果跟金煌芒果都是芒果你在那邊跳針只有"愛文芒果才是芒果"2到底是誰打誰臉啊?中華民國的國民基本教育就說了─ 行政命令是法律就你一個人在那邊說不是法律你那麼厲害要不要自己出來建國辦國民教育啊?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10:00
就說沒有憲法效力 只有法律效力你有問題嗎?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0:00
另外私人公司的內規不是法律,因為它不在法的位階關係裡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11:00
在正常狀況下三者只要沒有授權上的問題都會說具有法律效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2:00
倒是比較接近契約關係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12:00
力 不會有啥命令效力還是憲法效力 懂?另外你要說等同憲法也是可以 因為他規範的都是公權力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4:00
話說回來,和這麼狹隘的人談這些似乎有點浪費時間,還是算了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15:00
只要具有合法授權 都是賦予國家公權力的依據 其效力並沒有差你不要自創名詞阿XDDDDD所以你的憲法有效 刑法無效是這個意思嗎XDDDD到頭來你還是沒搞懂效力的意思啊 他只是說有沒有效而以呀阿就都有效啊 都具有法律效力不是 不然你去違看看呀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車司機)   2014-07-10 21:21:00
看了這一篇的爭論,我終於有點明白,為什麼這麼多恐龍判例了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4-07-10 21:22:00
因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以做為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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