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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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觀禮非總統法定職務 婦向馬丟鞋法官裁定不罰
馬英九去年10月出席活動遭一名薛姓少婦丟鞋,警方將她移送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
她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薛婦義務律師曾威凱在個人臉書(facebook)回應
,「在你丟出鞋子的時候,就已經付了律師費,而且不罰。」
法院裁定指出,馬總統在去年10月20日出席台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在場薛
姓婦人朝他丟鞋,但未擊中。警方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將薛婦移送台北地方法
院。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目前常見的觀禮、大會或活動致詞,並非總統法定職務,也不屬
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任何」法定職務。行政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為達大會或活動
風光開幕,而邀請民選或官派的公務員到場與會,依法不能率然以警方須為其長官規劃相
關警衛措施,就把首長的作為定位為其法定職務。
法官認為,馬總統當時前往觀禮並致詞,並非是總統的法定職務,不符合「社維法」第85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
的規定,因此裁定不罰。
至於其它朝政府官員丟鞋的判例,包括:
一、針對蛋洗苗栗縣政府、丟劉政鴻縣長等案一審判決。7名被起訴人中的6人皆判無罪,
僅陳為廷因公然丟劉政鴻鞋子,判決認為「丟鞋具有蒙羞意涵、陳為廷用不潔的鞋子對人
身施以物理力的攻擊,犯了強暴公然侮辱罪」,所以陳為廷必須罰1萬元。
陳為廷在臉書發文,認為苗栗地院有進步了,因為集結民眾蛋洗苗栗縣政府判了無罪。不
過,丟鞋要被判罰1萬元?他表示想問問「法院到底憑什麼認證我的鞋子『不潔』?」並
且說絕對會上訴到底。
二、清華大學女學生孫致宇朝行政院長江宜樺丟紅白拖,聲援華隆自救會員工案,被士林
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5000元,她以丟鞋屬言論自由等理由提起抗告
,二審法官認為,處罰的是她的行為,不影響她的言論自由,駁回抗告。
辯護律師曾威凱表示,「江宜樺院長當天其實是在下班後去看《看見台灣》這部電影,這
樣的行程能不能說是執行公務,那到底妨害了他進行什麼樣的公務?」
三、總統馬英九2年前為世界人權日致詞,「908台灣國」總會長王獻極等當場向馬總統丟
鞋子。台北地院認定不違反集遊等法,判王獻極無罪。
3.新聞連結: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302b0f9-68e8-4575-81e4-625907e6e94c
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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