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死竊賊為勇夫? 撲馬:文化情緒的判斷

作者: gasiacruise (bryant)   2014-10-29 12:24:54
※ 引述《screwer5566 (螺絲釘)》之銘言:
: 護妻勒死賊「過當」? 王卓鈞:應該報警處理
: http://tinyurl.com/kp6vwbt
: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ixzz3HPJpiR5A
: 八卦在於
: 如果屋主真的照著警政署長的指示報警
: 警察到場處理
: 並且成功制服了該名強盜
: 倒楣的將會是另外一名小警察
: 流程圖:
: 屋主受到 ─┬─→ 屋主選擇 ─┬→ 警察及時 ──→ 警察成功 → 法院判決
: 強盜入侵 │ 報警處理 │ 趕到現場 制服歹徒 警察執行
: 不法侵害 │ │ 職務逾越
: │ │ 比例原則
: │ │ 應予賠償
: │ │
: │ └→ 警察不及 ─┬→ 強盜成功 → 屋主受害
: │ 感到現場 │ 脫逃離去 無從伸張
: │ │ 難道市民
: │ │ 活該被搶
: │ │
: │ └→ 強盜另起 → 屋主一家
: │ 殺人決意 慘遭滅門
: │ 歹徒被捕
: │ 重判N年
: │ 幾年之後
: │ 假釋出獄
: │                         恢復自由
:        │                         
:        │          
: └─→ 屋主選擇 → 自力救濟 → 受法律學者抨擊 ─→ 媒體報導
: 不予報警 制服歹徒 能制服歹徒何必 歹徒家屬
: 奪取該人之性命 哭訴人權
: 顯不符比例原則 受到屋主
: 應論以防衛過當 不當剝奪
: 該當過失致死罪 屋主慘遭
: 被塑造成
: 殺人魔頭
:                                 警政署長
:                                 抨擊當時
:                                 應該報警
: 法院判決
: 屋主必須
: 賠償家屬
: 結論:人權好棒棒~~~我愛人權~~~市民去死~~~
王卓鈞的意思
應該是說
制服歹徒後
報警處理
這樣就不會因為竊賊的過錯再先
而發生人命
最後反而受害者要接受官司的纏訟
但為何媒體只故意擷取
標題下的一句話
好像王卓鈞講出這樣無腦的話
造成很多民眾憤慨

王再怎麼笨
也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
台灣媒體為了閱聽率
真是什麼標題都有
作者: koidnar (Index)   2014-10-29 12:26:00
你是他本人??不然你怎麼知道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4-10-29 12:26:00
法匠表示: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0-29 12:26:00
本來就是制服後報警啊
作者: mmmbop (wanderlust)   2014-10-29 12:27:00
他沒報警難道是賊報的警嗎
作者: w3160828 (kk)   2014-10-29 12:30:00
沒制服怎報警? 送醫前還有呼吸怎知道到院就掛了
作者: nicktop2001 (白咖啡)   2014-10-29 12:31:00
屋主制伏後有報警啊!那王卓鈞講這話不是屁話嗎?
作者: Zsanou   2014-10-29 12:33:00
王有說制服歹徒後報警嗎 ?
作者: kakeruto186 (kakeruto)   2014-10-29 13:43:00
記得報警時還沒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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