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對照,上次的質詢紀錄
Re: [重要] 陸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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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kii (百吉)
標題 Re: [重要] 陸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時間 Fri Oct 24 03:39:42 2014
我是原始貼文中新聞連結的撰稿記者
這個法案在立法院審查的過程,確實也有立委表達對「停留」改「居留」的疑慮
畢竟鄉民想得到,在野黨立委怎麼可能想不到
首先我提供本次要修法的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第3項修法版本對照
現行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行政院提案版本: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版本: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擬定,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接下來,我在這裡提供內政委員會9月24日審查法案當天的立法院公報相關逐字記錄
(這是正式官方文書)
各位鄉民可自行判斷官員說法,若官員已經承諾的事情跳票,自然也可以揭竿起義
(以下內文很長,請自行斟酌是否持續觀賞)
首先,是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報告時的內容提及:
兩岸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通過後,不會因此衍生陸生在臺工作或申請定居情事,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陸生在臺就學畢
業後即須離臺,且依「兩岸條例」第十七條及十七條之一規定,陸生不能在臺工作或
申請定居。因此,陸生改為居留後,並非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本會亦未修法賦予陸
生工作權及定居權,故仍不能從事工作及申請定居。
(各位鄉民一定不會輕易相信官員的承諾,所以後來有多位立委都質詢了)
台聯立委周倪安的質詢過程節錄:
周委員倪安:請教王主委,主委非常喜歡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條例是民國81
年(1992年)制定的,當初制定時,第二十二條就寫明是「停留」,
那時候寫「停留」,現在要改為「居留」,意義應該有所不同,你知
道為什麼不同嗎?當初採取「停留」一詞,其立法立意在哪裡?
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大陸人民入境臺灣的部分,相較於外籍人士,
是更為嚴格管制,所以當初會在……
周委員倪安:為什麼要嚴格?
王主任委員郁琦:大陸的情況和其他國家不一樣,這我們都很清楚。
周委員倪安:怎麼樣的不一樣?中國的情況有什麼不一樣?請你講清楚。
王主任委員郁琦:現在將「停留」改成「居留」,只會影響到健保。
接下來,是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的質詢過程節錄:
鄭委員天財:首先,請教移民署,停留與居留有何不同?
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蘇副組長說明。
蘇副組長登仁:主席、各位委員。在移民法的概念裡,在台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稱為停留;超過六個月,稱為居留。
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
王主任委員郁琦:兩岸條例的規定不一樣,我們對大陸人士有比較嚴格的規定,
一般以婚姻關係為基礎者,比較常會有居留,其他像商務人士,縱使
停留超過六個月以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還是屬於停留。所
以,才會有超過六個月,結果還是停留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今天「
陸生納保」要把「停留」改為「居留」的主要原因。
鄭委員天財:陸生來台就學通常會有多久時間在台灣?
王主任委員郁琦:分為兩種,一種是學位生,一種是交換生。交換生就是他的學
位仍在原來的學校,只是他可能用一個一個學期或兩個學期到交換的
學校就學,我們台灣學生有到大陸交換,大陸學生也有到台灣來交換
的,通常以一至兩個學期為主。至於學位生,就是拿學位的學生,如
果是進入大學部就讀,大概至少要讀四年,研究所的話,大概至少要
讀兩年。如果是交換生,只停留一至兩學期者,一般沒有健保的問題
,因為我們的全民健保法規定,要居留六個月以上才能夠加入全民健
保。所以,交換生因為停留時間太短,沒有這個問題。
鄭委員天財:大學生最少要四年。
王主任委員郁琦:或者是研究生也有可能,研究生至少要修業兩年,而這些學位
生才有納保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請問移民署,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之規定,停留的期間最長是
六個月嗎?
蘇副組長登仁:是。
鄭委員天財:那陸生怎麼辦?剛剛主委都說,大學要四年,研究所也要兩年。
蘇副組長登仁:報告委員,陸生的部分是以兩岸關係條例規範,不以移民法規範。
鄭委員天財:所以它不包含?
蘇副組長登仁:對。他們的入境申請條件,還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為準。
鄭委員天財:所以他們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蘇副組長登仁:對。
鄭委員天財:所以他們沒有所謂的「多久的時間」?
蘇副組長登仁:對。
鄭委員天財:好。請教主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是什麼時候開始有的?
王主任委員郁琦:民國81年的時候。應該是制定本法的時候就有第二十二條了。
鄭委員天財:民國81年就有這個條文了?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
鄭委員天財:就是用「停留」兩個字嗎?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因為一開始就是希望對大陸人士有比較嚴格的規範。
鄭委員天財:好。全民健保什麼時候開辦?
王主任委員郁琦:民國 84 年。
鄭委員天財:全民健保是民國 84 年開辦。當初之所以寫「停留」而不是寫「居
留」,到底用意何在?
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完全不是考慮到健保的問題。當初是覺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定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變「居留」,「居留」就會有附帶「居留」的一些
權利。可是,相較於其他外籍人士,對大陸人士應該有比較嚴格的管理
,所以,縱使入境超過六個月都還是用「停留」的概念,只有少數像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那種與親屬關係有關的,才特別有「居留」,因為「
居留」就會有附隨的權利。所以,當初那個立法的精神,最主要還是對
大陸人士的入出境有比一般外籍人士更嚴格的管理。
鄭委員天財:如果當時用「居留」,事實上,他就是居留,因為他入境超過六個月
。所以,你們當初在立法的時候,當然,這個法不是你立的,但當初在
立法的時候,就必須考量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謂的「停留」規範,因為它
是整體的法律。它規範在那邊,「停留」最長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
是叫「居留」嘛!當然,也要符合「居留」的條件。
王主任委員郁琦:報告委員,您現在的想法是覺得大陸人士可能要比照外籍人士一
體適用,可是,當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的時候,普通法是入出國及
移民法,但這是對大陸人士的特別規定,所以,這是一個特別法和普通
法的關係,就是一般外籍人士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但是,牽涉到大陸
人士的時候,可能當時的立法政策考量,這也是大院作的一個決定,就
是對大陸人士要有較外籍人士更嚴格的管理,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當初立法時用「停留」而不是用「居留」,因為你剛剛講,如果用「
居留」,你也可以設一些條件啊!你說「居留」影響到其他的權益,對
不對?你也可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去排除這些啊!對不對?也可
以用排除。當然,我是檢討當時立法的一個意旨,事實上,是可以用「
居留」啦。然後,你所考量的那些可能的影響,也許你可以在這裡面去
排除。
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工程就很浩大了,因為它牽涉到的就不只是陸生的問題。它
其實牽涉到因為各種不同原因入境台灣的大陸人士,比如說,商務、專
業科技交流,也就是說,會變成整個制度要重新思考,就不是只有我們
今天談的陸生問題,而是一件大工程。
鄭委員天財:所以,當初用「停留」並不是因為全民健保?
王主任委員郁琦:不是。只是當初制度設計的結果會造成今天陸生來台之後沒有辦
法加入健保,當初的制度設計會造成這個後果,可是,當初設計時沒有
考慮到這一點。
鄭委員天財:你再詳細說明一下,依陸委會主委的立場,入出國及移民法……
王主任委員郁琦:按理講,普通法應該適用所有入出境台灣的人,對不對?既是普
通法就應該一體適用,可是,因為當初對大陸人士想要有特別的規定,
覺得對於大陸人士應該要有更為嚴格的管理,又因為所有跟大陸有關的
事情都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所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
十二條就把它寫成「停留」。那個「停留」的意思就是按照入出國及移
民法,只要超過六個月就是「居留」,如果是「居留」,就會有很多附
隨著「居留」的相關權益,可是,不想要讓大陸人士跟一般外籍人士一
樣被對待,就是超過六個月也不想馬上視為「居留」,所以,在大陸人
士這部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特別規定,沒有分六個月內或六個月外
,一律都視為「停留」。只有在少數的情況下,才承認有「居留」,例
如: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這些大概都與婚姻關係、親屬關係有一點關
係,才會承認「居留」;除此之外的商務人士、專業交流,都是「停留
」。
鄭委員天財:現在要修正為「居留」,對不對?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
鄭委員天財:你現在只有修這條條文?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
鄭委員天財:你剛剛講的那些疑慮……
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影響,完全沒有影響。
鄭委員天財:你剛剛不是說如果一開始就寫「居留」的話,相關其他的權益……
王主任委員郁琦:因為我們現在有其他政策,像「居留」,可能有工作權的問題,可
能有其他……
鄭委員天財:所以你剛剛自相矛盾嘛!
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因為我們今天修正的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是針對學生,也就是
陸生的部分。我們把「停留」改為「居留」,只會影響到健保,不會影
響到工作。因為我們現在不承認陸生,不讓陸生在臺灣繼續工作,所以
他只有學位……
鄭委員天財:所以只有其他條文在規範。
王主任委員郁琦:其他的政策在規範,所以念完學位他就必須回去,縱使條文改成「
居留」,也不會使他因此取得工作權,不會讓他因此可以參加國家考試
,只會影響到全民健保的部分。
接下來,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也問到這個議題: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聽鄭委員談了12分鐘都一直在談「
居留」和「停留」的問題,我實在搞不清楚,為什麼當初要訂「停留」
,現在又要修法改為「居留」?改為居留,陸生就可以享受全民健保?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目前只會影響到這件事。將「停留」修改為「居留」只會影響
到陸生可以因此納保,但不會讓陸生原本不能工作而變成可以工作。
最後,則是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的質詢內容:
陳委員其邁:第二個問題就是居留、停留的問題,你說的大陸、也就是本席所說的中
國,來台灣以居留的身分有哪些項目?
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主要是大概都是跟親屬有關。
陳委員其邁:這些是跟親屬有關,那其他都是停留嗎?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像商務人士、專業……
陳委員其邁:其他專業人士、交流等全部都是停留,對不對?
王主任委員郁琦:對。
陳委員其邁:那這一次為什麼要特別針對學生?為什麼一定要改成居留?你們的動機
也許非常複雜,你們對外的宣傳就是因為他們要健保。
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很單純,就是因為要讓他們能夠納保。
陳委員其邁:我是意思是,我們處理這件事情就是單純處理,如果要講健保的事情,那
我們就單純處理健保的事情。因為你現在把「停留」改成「居留」,以「
三限」、「六不」的原則,一些行政命令開放之後,陸生就可以打工了,
主委知道嗎?再者,中國人或是外籍人士向銀行貸款,他是停留或是居留
,銀行貸款的成數也會不同。如果是停留,貸款條件可能會有一些限制;
如果是居留,有居留證或者是其他身分,銀行貸款的成數會比較高。換言
之,現在你開了這個門,本來是要處理健保的問題,可是我會擔心,你說
沒有,但我不相信你,因為你們經常做一些讓我不相信的事情,這不能怪
我,要怪你。以「三限」、「六不」原則開放陸生來台,以居留的身分所
衍生其他的部分,坦白講我是會擔心的。
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打算
陳委員其邁:不要講你啦,就講馬總統,馬總統講話沒有人相信。我是很理性的跟主委
討論,假如大家純粹認為是健保的問題,那我們就來處理,大家就把話講
清楚,我們自己也做過民調,假如政府負擔40%的補助,有7成的人反對;
但是,假如陸生比照外生納入健保,自付保費,台灣有7成的人贊成。也
就是加入健保是有7成的人贊成,但是到底誰出錢、出多少,台灣民眾就
有不同的爭議。假如主委或是國民黨黨團願意再做一些協商或是讓步,我
會樂觀其成,我不希望這件事情沒有處理好,結果大家在院會互相牽制。
主委上任一段時間了,坦白講,你這會期送來的口頭施政報告是慘不忍睹
,因為上個會期立法院就是這樣空轉,你也承認嘛,所以針對這件事情,
請陸委會和執政黨要再斟酌。
當天最後初審通過的版本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 引述《s4140666 (佐藤月)》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入出境許可證 也視為居留證明
: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真的是一國兩制!全民健保法規定,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 並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的外籍人士,才能納入健保,如果只是「停留」就不能。
: 衛福部卻以公告方式,把各類入出境許可證,都擴張認定為「居留」證明,逐步放寬中國
: 人投保資格,已有六萬多人得利。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中國學生來台就讀為「停留」而非「居留」,如不修法,中生
: 就無法納入健保。為此,立法院內政與教育委員會日前才初審通過修正案,將中國學生來
: 台就讀身分由「停留」改成「居留」。
: 衛福部認定開放中籍人士納保一覽表
:
: 衛福部認定開放中籍人士納保一覽表
: 衛福部擅公告 學者斥牴觸母法
: 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外籍人士的「居留」證明文件包含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
: 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以及其他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的「長期居留」證明文件。不過,政治大
: 學法律系副教授孫迺翊發現,衛福部默默以公告方式,逐步將只要持有依親或探親入出境
: 許可證(只能短期停留),都認定為「居留」證明,大開方便之門,顯已逾越健保法母法
: 。
: 據健保署統計,目前以入出境許可證納保的中籍人士,包含中國配偶及子女、研究或商務
: 及眷屬等十二種身分,目前約六萬三千人。其中,中國配偶或探親比照台灣配偶繳交保費
: ,部分高收入所得的白領階級則比照第六類失業人口納保,每人每月自付六成保費(七百
: 四十九元)、政府補貼四成保費(五百元)。
: 含中配等12種身分 可納入健保
: 孫迺翊認為,目前中國人士納保機制的資訊不夠透明,欠缺國會監督,並衍生諸多不公平
: 現象,例如中國配偶的中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滿六個月,也可以「眷屬」身分投保,就
: 不符合健保法的「眷屬」定義。
: 孫迺翊表示,即便修法通過中國學生納保,但其他中國人士牴觸母法納入健保的問題還是
: 沒有解決,立法院應該一併通盤檢討,不能放任不理。
: 健保署則指出,兩岸關係特殊,納保資格須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境規定,無法
: 比照一般外籍人士,才會將入出境許可證視為居留證明。此外,我國未開放中國勞工,因
: 此中國研究或商務人員只能比照第六類「地區人口」納保,由政府補貼四成保費。不過,
: 一般台灣勞工政府只補助一成保費,相較之下,顯有差別待遇。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m.ltn.com.tw/news/focus/paper/852346
: 5.備註:
: ※ 全台診所被清算就是為了他們,還真偉大
: 我們被清算半年以上
: 八卦是各位不知道去年因為這件案子,許多診所被整,然後改健保法對付醫院醫師
: 難怪去年各診所都被清算病歷,扣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