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sen2012 (posen)》之銘言:
: 替代役可折抵兵役的法源來自於兵役法
: 但是憲法最大
: 憲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而替代役不是軍人身分 不歸國防部管
: 所以替代役不是兵
: 既然沒有服兵役
: 很顯然兵役法就是違憲
: 所有當過替代役的人
: 都還是躲不掉兵役
: 有沒有替代役其實還要再當兵的掛?
兵役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24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
下,得實施替代役。
其實這法實在修得不漂亮
因為替代役的本質就是兵役替代役
替代役所替代的對象就是兵役,所以第2條最後的「替代役」三個字是多餘的
根本不用也不該寫出來
只要將第24條最後的「得實施替代役」改為「得實施兵役替代役」
就符合邏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