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cas (神火)》之銘言:
: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銘言:
: : 這就是殖民黨國洗腦教育
: : 台灣當時是日本的領土 (1895年清國簽了馬關條約把台澎主權永久移轉給日本)
: : 所以台灣是屬於日本國
: : 1945年, 日本戰敗投降, 日籍台灣人當然算是戰敗國的國民
: : 而舊金山和約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 當天日本正式放棄臺澎主權
: : 但並未把臺澎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 所以從那天起, 臺澎主權屬於臺澎住民所有
: : ( 4/28 是臺澎主權自由日 )
: 這就是主權為定論的典型論述,不過實際上只是一個文字遊戲,漏洞百出。
: 朝鮮半島在二次大戰後,也被日本以相同的條文放棄:
: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
: 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政府並沒有說放棄的朝鮮半島主權是放棄給誰。
: 所以照你的邏輯就是說現在朝鮮半島的主權未定嗎 ?
日本說得很清楚,放棄朝鮮半島主權同時承認朝鮮獨立.
既然日本已經承認朝鮮獨立,當然朝鮮沒有主權未定的問題.
: 因為舊金山合約裡面並沒有聲明說朝鮮半島的主權轉移給誰。
: 1. 舊金山合約簽約時,朝鮮半島已經分裂。
: 2. 舊金山合約並沒有清楚寫明朝鮮半島主權歸屬是誰
: 這兩點跟 中華民國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狀況是很好的類比關係。
: 你拿這套論點去跟別人說朝鮮半島主權地位未定,你看看誰不會大笑?
: 拿舊金山合約並未聲名台灣的主權是放棄給誰,來說台灣主權未定,是非常沒有邏輯與
: 意義的。
台灣跟韓國不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裏頭寫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說承認台灣獨立也沒說要把台灣給任何一國
這有這麼難懂?
: 再來,日本在1947年當年頒布《外國人登錄法》(1947年版本)﹐該法第11條規定﹕
: 「台灣人、朝鮮人是外國人。」
: 所以沒有你所謂的在 1952 年前台灣人是日本人這件事情。
照你所說1947前台灣人也是日本人,不就表明日本1947年前都擁有台灣主權
事實上台灣主權就是直到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不屬於日本.
: 最後,節錄一段文字:
: 「我們看許多致力於台灣獨立運動的團體,竟然都從《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
: 茲坦宣言》、《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條約尋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非「將台灣交還給
: 中國」的證據,試圖以此來證明台灣可以獨立,要求中國准許台灣獨立、國際社會保證台
: 灣可以獨立。這是很荒謬的。台灣要獨立,為什麼要靠某一個條約放棄了台灣、或者忘記
: 把台灣交給某個國家,所以才能獨立?如果哪一天條約當事國忽然想起,再重新議約把台
: 灣交還給中國,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能獨立了?」-許慶雄《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
台灣法理上本來就不屬於中國, 要獨立本就無需中國認可
要說這些歷史不過是要釐清許多被KMT洗腦的人的歷史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