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作者: pp520 (異理啊議!!!)   2015-06-02 0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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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3.完整新聞內文:
日本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支持死刑請分享)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
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
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
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
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
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
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
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
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
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
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
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
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
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
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
「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
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
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
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
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
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
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
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
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
「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
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
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
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
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
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
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日本節目」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
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
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
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日本節目」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
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
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
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
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
其家屬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
當時的總理,小??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
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 。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
「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察審法」
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 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
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
“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
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
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
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
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
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
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
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
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
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 ,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
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
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
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
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
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
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
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
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
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
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
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
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
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
「被 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
告寄 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
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 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
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
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
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
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沒有 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
不尊重他 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
不殺,決不是寬恕跟原諒,而是縱容,縱容會導致更多的受害者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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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文很長,很精彩,很沉重, 廢死團體 是踩著鮮血前進
死刑,可以嚇阻犯罪,哪怕是只能救到一個湯姆熊男童,我們都不應該放棄
作者: s8740520 (北七4NI )   2015-06-02 02:46:00
反觀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5-06-02 02:46:00
共產檔的文你也敢當新聞貼?六四 天安門 王曉波 椅子
作者: applp741 (土著)   2015-06-02 02:47:00
這算是新聞?
作者: sivhd (sivhd分身)   2015-06-02 02:48:00
改新聞標題?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5-06-02 02:48:00
結論 被告律師根本豬隊友
作者: httq04235 (湯圓)   2015-06-02 02:49:00
反觀鬼島
作者: ding2599 (gfdgdfgd)   2015-06-02 02:51:00
end
作者: ysanderl (人里鄉民)   2015-06-02 02:51:00
最大的豬隊友是他自己啊 寫個信件搞死自己...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2:52:00
這要算劣退還是水桶 應該不是刪文了事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02 02:52:00
不尊重他人者沒資格談人權,純噓這句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5-06-02 02:52:00
新聞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2:53:00
不尊重他人者本來就沒資格談人權福田就是個垃圾 他憑什麼有人權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02 02:55:00
是人就有人權,你有啥資格說他沒人權?
作者: loki94y (阿甘)   2015-06-02 02:56:00
不知道看過幾遍 再看還是令人難過
作者: Hamao   2015-06-02 02:57:00
被告律師用哆啦a夢 魔界轉生來做辯護 其實蠻扯的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02 02:57:00
他犯法受該受的懲罰跟他有沒有人權有啥關係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2:57:00
之前有一篇PO文講殺人者非人 不適用人權
作者: vivian32th (kaori950)   2015-06-02 02:57:00
看一次痛一次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5-06-02 02:58:00
但是死刑也有可能增加犯罪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2:58:00
他就已經不是人了 你有啥滋格說他是人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2:58:00
那同樣的 法律也只能約束人 並不能約束非人
作者: ihcc (未来の敵は無関心)   2015-06-02 02:58:00
等等又要有聖人來辯護了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5-06-02 02:58:00
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哪來的未滿18
作者: Eito7 (詠人)   2015-06-02 02:59:00
標題說未滿18歲,內文說他剛滿18歲一個月?你搞的我好亂啊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2:59:00
看到那種說垃圾是人的就火大 救是這群人害死一堆無辜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01:00
打嘴砲很簡單 因為不用考量到法律的原理跟運作
作者: k03004748549 (蜆)   2015-06-02 03:02:00
這是新聞?通篇剪剪貼貼 記者這麼好當嗎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5-06-02 03:02:00
比如以前戒嚴時期 依陸海空軍刑法 結夥搶劫唯一死刑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02:00
法律不符標準就要修正 而不是法律最大錯了還要盲從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02 03:03:00
納粹也不當猶太人是人耶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6-02 03:03:00
反廢死就反廢死 有必要操弄民粹? 你以為你在打聖戰?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5-06-02 03:03:00
這時候犯人反正被抓到也是死刑 就不會考慮留活口
作者: fifa186 (落葉)   2015-06-02 03:04:00
日本法律上成年是20歲 所以他18歲是未成年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6-02 03:05:00
寫的滿像小說的…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06:00
反正這篇文會被刪掉 講一些無關緊要的東西好了人類是唯一有罪與罰的動物 在人類以外沒有這種概念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02 03:08:00
能不把人當人也是利害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08:00
本來同種之間爭奪地盤或互相進食 都是自然淘汰的一部分
作者: skysuitor (尋夢天際)   2015-06-02 03:09:00
這是篇感人的司改文章,但你藉此扭曲廢死的主張
作者: imaclone (毫無反應就是個@@)   2015-06-02 03:09:00
推好文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10:00
如果他沒有人權 那為什麼不虐殺他 實際上就是有才判死
作者: Lifter (亞特)   2015-06-02 03:10:00
半夜崩潰啥?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10:00
不過人類有感情跟社會就變得很複雜了 競爭的意義之類的
作者: asd456fgh778 ( )   2015-06-02 03:11:00
騙誰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13:00
我們是相信人的價值才建立了很多東西我們處死罪犯到底是相信還是不相信人呢人類這種生物很難懂啊 看似有智慧卻做出沒好處的事情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15:00
相信人 不相信垃圾
作者: yuta02 (火車上面有鱷魚~)   2015-06-02 03:15:00
法律垃圾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16:00
照你說法 死刑犯沒人權 為什麼你不去虐殺他們呢?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16:00
其實很多人平常的生活也跟殺人犯差不多啊 只差一念之間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17:00
既然沒有人權 大家都可以姦殺虐殺他啊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17:00
一樣會呼呼大睡 一樣會下午三點吃飯找錢 一樣當保全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17:00
家屬應該是很想做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18:00
想不想做干我屁事 實際上就是不能 懂了嘛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18:00
不是你想不想啊 是法律上、生物學,他仍然是人
作者: arceus   2015-06-02 03:18:00
歐盟不就喊死刑違反人權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19:00
這垃圾現在還關在廣島的監獄 不執行就是不執行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19:00
死刑違反人權 但不代表死囚沒有人權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19:00
還沒殺喔= =也拖太久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0:00
就算死刑執行 死亡的死囚還是有他的人權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21:00
好啦 死囚最有人權了 這樣舒服了嗎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2:00
那麼愛講法 憲法說人民有免於受怕的權利這些垃圾不死我就會怕被他隨機砍到 請問一般人的人權?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3:00
但你要限制人的權利 必須符合比例性原則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23:00
那我假設100個裡面有1個不會再犯 那這個就是犧牲品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4:00
他殺了人 國家殺他 很符合比例阿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5-06-02 03:24:00
問題是難以確保犯人獲釋後不會再犯而且這再犯率不用高 只要發生一起就很慘了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4:00
除了達成目標的適當性 還有必要性 衡量性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25:00
這就跟冤獄一樣啊 寧可錯殺不可不殺 並不是100%會這樣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25:00
適當 必要 衡平 哪一點不符合比例原則?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5:00
所以說 能保證他不在飯就放阿 他犯了就保證人一併受罰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5:00
你的說法也就完全以治安考量 但比例性原則還又顧慮更多
作者: mlda888 ((╭ ̄3 ̄)╭♡ )   2015-06-02 03:26:00
看完很難過,推備註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6:00
必要性啊 請問死刑跟永久監禁哪個符合必要性?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6-02 03:26:00
扯的好似日本檢察官和律師的努力台灣有人能比一樣,嘴砲有什麼用?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6:00
那些有原因殺的就算了 至少沒牽扯到都不會有事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7:00
又請問台灣哪次有發生過死囚越獄事件?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7:00
隨機殺的 你還有膽把他放出來?!還給他機會?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8:00
還有請問你能保證不誤判? 今天苗就已經舉了4個冤獄例子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8:00
台灣沒有終身刑 救表示他有可能會出來我能保證證結不是誤判 所以請先斃了他謝謝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28:00
我要先講我不反對無期徒刑不假釋喔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29:00
可是除了隨機殺的 也有一堆冤獄陪他上路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29:00
娜先做到無期不假釋在來討論後面的吧 不然廢死都是屁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0:00
廢死可是連永久監禁都要取消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5-06-02 03:30:00
希望不假釋落實喔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1:00
起碼台灣從未廢死也從未永久監禁 再犯怪在廢死頭上也是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1:00
台灣監獄爆滿了不然監獄蓋你家(反核論調)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31:00
其實在蘇建和的法庭上 很多人也會覺得他是無庸置疑有罪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2:00
還有別忘了大寮監獄事件也顯示出不來的人渣會做啥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2:00
你又知道全部的廢死都想取消永久監禁?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2:00
基本上你為了1%可能不再犯的廢死就很好笑了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32:00
那若是有條件死刑呢? 像苗的馬里蘭州例子 有爭議就擱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3:00
廢死兩字只代表 廢除死刑 除此之外裡面一堆不同意見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3:00
再怎麼爭 樓上的做法都是必須的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33:00
蘇建和案從頭到尾那麼多法官也覺得沒爭議啊 怎麼辦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3:00
如果認為鄭傑跟北投這殺人現行犯也不能死刑的話 請不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4:00
口徑都不先統一是在廢甚麼鬼 就是這樣才會被罵好嗎因為只想廢 其他甚麼都不想 這不是活該被罵是啥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4:00
要將杜絕冤獄可能性掛在嘴上 很虛偽 將重要的司法改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4:00
而馬里蘭州的謀殺案對人口比例 還比台灣高哩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34:00
我們不是口徑不統一也去反黑箱服貿了嗎XD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5:00
革當成你們的遮羞布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5:00
那沒關係啊 那我們不廢死 照馬里蘭州之前的死刑標準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5:00
廢不廢死我才懶的管那麼多 只要政府能保證垃圾們永遠不可能有機會再害到一般人就好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36:00
現在不就王部長黑箱整個司法體制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6:00
政府要殺他要教他要關他都隨便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36:00
那就是司法體系的問題了 別扯遠 單純就有條件死刑討論爭議擱著 沒爭議又定讞 死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7:00
服冒適要先停止 但現再一廢死會害死一堆一般人
作者: hsnuonly (附中only)   2015-06-02 03:37:00
本來要宣判就不該有爭議啊 有爭議又宣判就故意違法了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7:00
那可以啊 我們就照馬里蘭州的標準 還怕你氣到跳腳勒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8:00
廢死和擋服貿完全就是兩件不能並論的事
作者: grant0547 (grant)   2015-06-02 03:38:00
我怕以這個標準 龔還只有無期徒刑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3:38:00
畢竟兩邊有衝突 必須折衷處理 各退一步 總不能忽視大多數民眾的期待吧 當然你要是說這是民粹 那我也無言了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6-02 03:39:00
服冒: 先談好怎麼作再放行 廢死:先談好怎麼作 才能廢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5-06-02 03:42:00
我的意思是王清峰不簽令是另一種黑箱....
作者: airjaguar (捷豹)   2015-06-02 03:43:00
亂湊一通......這種事可以扯到廢死
作者: SC5566 (StarCraft56)   2015-06-02 03:54:00
一堆有前科出來又犯案的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6-02 03:57:00
查過資料發現本文問題很多,最重要的,死刑沒有執行,案子還在申請再審,如此敘述略顯偏頗
作者: forRITZ (科)   2015-06-02 03:59:00
這篇看到好多廢死的廢物在那邊跳腳 大概你戳到他們痛處
作者: novastar (冰冷之心)   2015-06-02 04:00:00
剝奪別人人權的人 已沒資格擁有人權憑什麼保護他的人權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5-06-02 04:00:00
馬里蘭州的精神可以效法 至於標準是否要一致 那可不一定
作者: Merlion (台台-獨派大老)   2015-06-02 04:11:00
支持廢死跟那種追打已被逮捕殺人犯的家屬ㄧ樣皆是人渣
作者: tddt   2015-06-02 04:18:00
很顯然的,認為垃圾有人權是標準的說風涼話
作者: n0029480300 (NicK)   2015-06-02 04:18:00
這個事件有印象
作者: hihi29 (無)   2015-06-02 04:20:00
這篇一開始噓文真是讓人心寒 好像走到11/29前的政黑板
作者: tddt   2015-06-02 04:20:00
我想只有等到自己的家人也出了事,他們才能感受到
作者: wszasdf (強仔)   2015-06-02 04:21:00
之前鄭傑的時候 看過
作者: tddt   2015-06-02 04:21:00
被害者家屬的憤怒與失望
作者: horizondrift (無盡地平線)   2015-06-02 04:33:00
這篇文每次戰廢死都會出現,臉書上看過N次,你確定內容都是真的也無誤?有查證過?我怎麼聽說不是這樣
作者: sc321 (sc321)   2015-06-02 04:39:00
噓標題
作者: dehua (灰爸)   2015-06-02 04:39:00
不尊重生命的廢物沒資格擁有人權
作者: evilhorn (凹屋~~)   2015-06-02 04:40:00
這個有出書的樣子
作者: ginwine (琴)   2015-06-02 04:41:00
這人渣還活著不是-..-?
作者: GSHARP (Mr.Q)   2015-06-02 04:57:00
這篇被抄到快爛了 垃圾網站你也敢貼??????
作者: horngx (小朋友19號)   2015-06-02 04:58:00
plus欠噓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5-06-02 05:12:00
新警察一大堆喔... 這五年前就出版成書了 "與絕望奮鬥"當時廢死橫行網路 編者戰廢死不遺餘力好嗎那時這只是其中一篇討論 沒想到現在變成無根據的轉文
作者: wsx26997785   2015-06-02 05:26:00
日本真是先進國家 反觀臺灣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5-06-02 05:26:00
就是從八卦板出去的啦
作者: Bschord (bschord)   2015-06-02 06:14:00
推樓上
作者: MaitoGai (凱)   2015-06-02 06:18:00
中段開始加油添醋的太嚴重
作者: k862479k (居居ininDer)   2015-06-02 06:28:00
人權是給人用的 懂??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6-02 06:39:00
反廢死的真好操弄~~隨便打篇文章也信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5-06-02 07:01:00
看推文,記得這些支持廢死的人的嘴臉有多噁心!
作者: IAMHOUHOU (尋找教學夥伴!!)   2015-06-02 07:03:00
不尊重他人殺人這沒資格談人權,純推這句!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5-06-02 07:03:00
為了沒什麼社會正面意義的廢死,舉著人權的大旗,說著扭曲事實泯滅人性的話語...加害人的人權好棒棒,被害人與被害家屬的人權與權益怎麽不見你們大聲疾呼?
作者: windbomb (阿比加加)   2015-06-02 07:07:00
噓標題,滿18歲本來就可以判死刑,多ㄧ天也算
作者: mlboy (想愛的小㊣)   2015-06-02 07:52:00
奇怪,這年頭畜牲批著人皮要救畜牲免死,還可以假裝的正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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