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概念來說好了
有學籍叫做實習
沒學籍叫做試用
「規定新進員工的試用期是3個月,表現不佳者,繼續延長試用期
薪水則繼續以試用期的較低薪水派發。」
但是86年9月3日起,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了
你只要簽聘任合約就是正職人員,老實說現在說的試用期都是公司習慣
現在公司說的試用期都是在講磨合期,資方觀察你是否適任這份工作
這份工作有新人應徵,資方仍然需要花費時間去教導、讓他上手
像是7-11要教他結帳、認商品、補貨點貨
從頭教的確很累,但是資方不敢不請新人
有些行業很多人做到一個程度存到錢就跑了
像是設備工程師,不找新人,永遠找不到人
這類的工作你如果試用期不給薪,人會跑的越快
至於實習給不給薪,我認為是要給的
除了要交學費之外,其他不是都跟聘新人沒兩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