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級中等教育法有規範課綱送立法院?

作者: knemeyer (uu)   2015-08-02 00:39:48
※ 引述《knemeyer (uu)》之銘言:
: ※ 引述《lib (南方朝廷備忘錄)》之銘言:
: : 各位鄉民ㄤㄤ
: : 剛剛在看新聞還有王定宇推崇公道伯打臉無濕華,說102年公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規範課
: : 綱需送立法院審查
: : 本魯剛剛讀兩遍這個法加上用搜尋,都沒找到相關條文,請各位大大指教~
: 現在有爭議的課綱,是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八條第二項制定的
: 而高級中學法這一部法律,在2014年9月4號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廢止
: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A46417C2C036AB9D
: but,就是這個要命的but
: 法律的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程序上要立法院通過,總統
: 公布
: 行政院在2014年把高級中學法的「廢止案」送到立法院後,立法院沒有處理(真是該死)
: 而另外制定了一部高級中等教育法來取代高級中學法
: 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雖然立法院重新制定了高級中等教育法,
: 但原來的高級中學法沒有完成廢止程序,仍然有效
: 所以現在要讓有爭議的課綱失效,只要一個動作就好:
: 立法院立刻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二條第一項廢止高級中學法(當然,馬總統要公布呦)
: 一旦高級中學法被廢止
: 有爭議的課綱,就當場失去法律授權依據而無效
: 教育部也就因此必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一條第三款廢止有爭議的課綱
補充說明
有問題的課綱,法律授權依據是高級中學法
以後的課綱,法律授權依據是高級中等教育法
所以當然要把高級中學法儘速廢止啊
這樣整個爭議就解決了(球就回到教育部了)
立法院可否廢止現在這個有爭議的課綱呢?
依照立法院職權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能審查,無法廢止
說得精確一點,只能「議決課綱應廢止」
但廢止的動作,還是要由教育部來作
除非兩個月後,教育部仍不廢止,
課綱才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自動失效(但不是被立法院廢止)
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議決行政命令應廢止」有一定的要件
要吵「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會淪為口水戰
不如直接把課綱的授權依據給廢止(而且本應廢止,是立法院自己拖那麼久不處理)
讓課綱當場失去法律授權依據
那就一定符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要件了
也就是說,不廢止課綱,就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作者: getwild (@@)   2015-08-02 00:46:00
立法院要廢止法律難不難?如果在kmt的反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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