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寫點真實案例來重申一下老師站導護的潛在危機一下
小弟我是正式教師一名,絕對支持站導護服務家長學生,但也讓大家看看以下內容
嫌文太長的話,可以直接跳到最後一段的結論:
1998年教育部所提供「校園法律實務」一書中所提及之真實案例說明,摘要整理如下:
(1)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
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而獲判無罪。
(2)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
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3)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
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
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教師因非專業交管人員,
未受過交通管制訓練也沒交通管制權,卻執行勤務,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
還判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4)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
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
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督學生打掃之責,
判處教師賠償193萬元。
(5)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
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
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這些判決都已經成了未來的判例了。
也就是說,就連教育部自己所出的校園法律著作中,也隱約的告訴了所有教師
(1)你只要在值勤的現場,出事了不管事情大或小,你都有法律責任,
被告了一定都會賠償,民事、刑事責任都要背。
(2)你在現場值勤,最嚴重的其實是你真正的下去指揮交通,那就是標準的違法,
因為政府對於指揮交通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只有交警和交通勤務人員具有交通指揮權
(因為他們受過政府所認證的交通指揮訓練),只要有人不聽你指揮衝撞交通,
導致學童受傷,你就要負非常大的責任(請看案例3)
(3)你在值勤,不在班上,但是班上學生在你沒進教室的情況下嬉鬧出事,
你照樣要負法律責任,因為你的本職是學校內,而不是學校外
(賠的還比外面值勤出事的多!)
(4)最好笑的是,找遍了網路和報章雜誌,
全國唯一一個目前執導護出狀況沒被判刑的案例居然是:沒去執勤。
理由就是:法律上認定教師執勤屬校內內部行政管理問題,
指揮交通不是教師該做的事情(也不該做),沒去執勤是完全合法沒問題的。
我的意思並不是鼓吹老師們不要去執勤,我覺得早上學生一個一個進到校園內
對著導護老師,帶著笑容問早的那個畫面是很美的
確實現在社會家長的忙碌常常沒辦法送學生直接到校
所以老師們幫忙看照,那是情理上非常正常的事情(至少我這麼覺得)
但是在沒有法條做保護的情況下,教師的本身安危問題的確需要受到注意。
不跟大家筆戰,純提供整理資料讓大家看看,各自評論就好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