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從去年就一直檢舉高雄市某地方農地蓋工廠
開罰一次之後(罰六萬,最低金額)就一直沒有下文
之後重複檢舉都一直回覆我
復查本案業經都市發展局104年12月4日高市都發開字第OOO號函及高市都發開字
第OOO號依都市計畫法裁罰在案。
我分別在105年01月、02月、03月檢舉一直有在持續營業
都只回覆我去年有開罰了
所以罰一次最低額6萬元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合法化了嗎?
我打電話給高雄市都市開發局承辦人詢問為什麼只有罰緩,
沒有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他竟然回我高雄市的做法都是以罰緩為主,所以法條寫假的嗎?
請問我該去哪裡檢舉?我一直用1999檢舉,每次都回覆我一樣的答案
我打電話之後有跟我說會擇期再辦理會勘,檢舉成這樣才要再擇期
如果沒有一直檢舉就等於沒事了,這種效率真的吐血
平民就是該死
檢附法條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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