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的作法是,債權人有執行名義(確定判決. 本票確定裁定. 支付命令等等,可以參
考強制執行費第4條1項各款),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狀上寫明請法院查勞保(也可以自費查詢國稅局的所得資料),法院就會發函去查勞保
,若是有查到債務人在那間公司保勞保,就會發扣押命令給公司即第三人,第三人有異議
的話(比如債務人已離職),把回函勾一下傳真或是寄回給法院執行處就可以了。
假設債務人確有在上班,法院就會發薪資移轉命令,第三人要把扣押的薪水移轉給債權人
。
大致上就是這樣,還有一些細節略過了,有錯的話煩請指教!!
所以一旦有保勞保,法院絕對查的到,債權人也一定可以知道,跑不掉的,要不然就是領
現金!!
對了,除非被債權人探聽到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領現金,這樣也是會被扣薪的(只能怪自
己被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