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遭警盤查 檢:在指定公共場所於法有據
3.完整新聞內文: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在台北轉運站遭員警盤查,上臉書發文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
察國家?」引發各界關注。法界人士認為,警察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盤查」
,若昨日警方是依規定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盤查於法有據,但台北
轉運站是否有經「指定」?警方應可提供資料以便進一步釐清。
根據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5中隊說法,台北轉運站是經由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
區域,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條文精神,在車站內執行安維勤務,並
簽巡邏箱,因此依法有據、並無不妥。
有檢察官表示,「盤查」與「臨檢」的差別在於,前者是對「人」,會使人身自由受到限
制,後者是對「場所」,恐侵犯空間及人身自由。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主要是在說明警方
進行「臨檢」的相關情況,如果是「盤查」,可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
法相關規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方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於下
列各款的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
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
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以及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
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留許可者;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若民眾不配合出示身分證等文件,讓警方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可依同法第7條規定將人
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
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有檢察官認為,警方實施「臨檢」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對酒店、夜店、KTV
等公共場所,或是被檢舉打架、吸毒、開槍等地點,以及依警察勤務調配「臨檢點」及「
站崗」、執行專案等前往各可能肇事的路段、地點加強巡邏,至於第6條第1項第6款中規
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是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法條規定有些不確定法律態樣,有執法模糊空間,但也要考量符不符合權衡,當保護人權
與維護社會治安有所衝突,警方應該要怎麼做?檢察官認為民眾不應太過苛責員警。
法界人士指出,若民眾對警察盤查不服,也是有救濟管道,可以當場向員警「聲明異議」
,員警便會開出一張「異議書」,民眾可拿異議書去台北市政府警察成督察室聲明異議,
督察室會依規定調查當天情況,若員警執法超過比例原則恐遭內部懲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2/235404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5.備註:
台灣警察真的很可憐
看看美國 誰管你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