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谷阿莫被控侵權已遭搜索 北檢分案偵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5 13:09:15
其實著作權法第65條二項就已經有對合理使用的列出判斷標準了
第 65 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此標準來看,谷阿莫的評論有50%以上都來自於原著作,這在使用的量上就已經超過合
理使用的範疇了,要知道,在學術上,只要你論文的1/3以上雷同,就已經可以被認定是
抄襲了,你超過50%,還想主張合理使用,這根本是天方夜譚。
再者,因為你的事前評論結果,影響到觀眾的進場意願,也違反第四款利用結果對著作潛
在市場對與現在價值的影響,更不可能讓你主張合理使用。
最後則是,雖然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特定之表達能
否享有著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對於著作中
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不問係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有無或得
授權,均不影響其著作權之取得。
但這並不代表你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進行改作,著作權法第 28 條明白地規定著作人
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你要改作,還是必須先取得著作
權人的同意,否則即為為侵權。這跟你的改作是否受到保障是二回事,不可混為一談。更
別提,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
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谷阿莫這種歪曲竄改的行為,更有可能
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 引述《phew18 (休士頓)》之銘言:
: ※ 引述《kobitos (醜比頭精靈)》之銘言:
: : 這種剪人家成果 看完都知道結局和人設
: : 直白的劇透 誰想花錢進場 這行為要不得 對電影產業很傷
: : 特別是那種小成本的電影
: : 要弄就去弄上檔結束一段時間的才對
: : 剪人家新出的 卻說會增加票房 如果是事實
: : 那人家劇務組為什麼不自己剪XD
: : 如果真的要剪新出的 有問過人家同意嗎?
: : 道理站不住腳
: 問題應該不是在於劇透 因為一般文字影評也會劇透
: 電影剛上檔影評就陸續出現 也會劇透
: 影評內容低俗的部份老實說也是言論自由 無法限定一定要評好話
: 最大問題應該是使用、重製畫面的部份
: 有人說剪輯內容佔著作物比例低 屬合理範圍
: 如果是某時間點的連續數分鐘 那損害沒那麼大
: 但即使剪不到5% 卻是影片各個橋段的關鍵畫面 這利害關係就很大
: 文字劇透 畢竟不包含畫面
: 但畫面劇透 那這電影是不是等於被看光光了?
: 只有預告片畫面是片商給人免費看 其他畫面並不是讓人免費看
: 誰有權利讓其他畫面供人免費觀賞?
: **********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 「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 畫面劇透,是不是會讓著作財產權人覺得有害利益了?
作者: pttworld (批踢踢世界)   2017-04-25 13:11:00
夜路走多碰到鬼
作者: vicmeng (.-.. --- ...- .)   2017-04-25 13:11:00
沒用啦 看看蔡正元盜圖後呢
作者: pttac (亡命之徒)   2017-04-25 13:11:00
哪裡1/3這規定?
作者: sazaby (蜉蝣的一生)   2017-04-25 13:12:00
好奇影和音各佔比例多少 他會不會說主要是聲音原創
作者: SSAB (SSAB)   2017-04-25 13:19:00
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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