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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罷工殃及旅客 學者、消基會支持預告期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林彥彤、吳柏緯、林良昇/綜合報導〕去年國內首次爆發華航集體罷工事件,影響
一二二個航班、三萬多名旅客權益。消基會昨天引述義大利、日本相關法條,強調罷工權
應用應以直接懲罰罷工者的對方(即資方),而非使用者(即消費者),呼籲政府應對業
者訂出配套條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學者則認為,由於大眾交通運輸業攸關民生經濟,工
會不能說罷工就罷工,應訂出預告期規定。
義大利訂10天預告期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指出,義大利規範工會若要進行罷工,必須要在十天前預告,讓業者
與政府部門可以提前調整、安排消費者,以確保可以提供最低服務;日本則是沒有訂出預
告期,但有強調一旦嚴重影響經濟活動時,政府有權力緊急取消罷工活動。
游開雄表示,工會罷工應是懲罰資方而非消費者,建議政府應對業者訂出配套條例,保障
消費者權益。例如明確規範一旦罷工發生,業者仍有責任與義務做簽轉,如補償住宿或其
他取代交通所衍生的費用等,並在販售票券時,提醒消費者未來可能會有這樣的風險等。
交通運輸業應將公眾利益放首位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認為,「預告期」的確會影響罷工的力度,但是航空、高
鐵與台鐵等寡占、獨占的大眾運輸產業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要罷工時仍須將公眾利益放
在首位,若是逕自宣布罷工將傷害民眾的權益,因此他支持這一類的產業列入「預告期」
的範圍。
學者建議至少一星期前預告
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李克聰認為,我國諸如航空業大眾交通運輸業工會,
罷工不能夠說罷工就罷工,應該要有預告機制,讓營運單位可以先有計畫做調整,否則害
到的都是消費者;長榮大學航運管理學系教授黃泰林也說,運輸業者通常一個月前排班表
,建議至少在一星期前預告,才可轉介消費者給其他公司。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則認為,雖然現行的法令並沒有將「預告期」入法,但實際上,從
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到實行罷工的這段時間,都已經存在「預告期」的精神,是勞方向
資方傳達談判的訊息,資方不可能不知道,因此不須再將「預告期」入法。
監院去年底曾因華航罷工案糾正交通部和民航局,並在調查意見提及,為兼顧勞工罷工權
利與社會公眾利益,勞動部應研議評估罷工預告制度的可行性。提案監委王美玉昨表示,
監院並無特定意見,僅認為勞動部可以考量;勞工要罷工前需經工會投票等程序,資方已
能提前知道罷工可能性。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18370
5.備註: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29985
(罷工預告期入法? 勞動學者有「異」見)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分析,急著希望將「預告期」納入,就代表華航罷工的確打
到企業的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