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事務所怎麼查也查不到。但是,地檢署檢察官說︰「被告朱某選擇以加拿
: 大國籍而非我國國籍辦理結婚登記,非法所不許,從而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所以不起訴!
: http://i.imgur.com/ReBmcvT.png
推文下面有人提到院檢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但是釋字137、216大法官都只說"法官",而且立論基礎是憲法80條
檢察官根本不是憲法第80條的法官,要不要起訴仍然是依刑訴251
並不當然的不受拘束,只能等大法官或專家學者出來嘴炮
: 有兩本以上護照的人看到沒有,這是你們的福音呀,檢察官認證,你可以選
: 擇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耶!可惜很抱歉,要讓你們空歡喜了,因為新北市跟
: 臺北市政府後來還是辦了更正。
: http://i.imgur.com/VVChZHu.png
: http://i.imgur.com/mSQVqtV.png
: 咦?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是說有雙重國籍選擇外國人身分登記是非法所不
: 許,怎麼又說不合法要更正咧?這個問題要請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了!
: 順便說一下,謊報身分證遺失算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會被判刑喔!
: 以下有兩位苦主:
: https://goo.gl/3FNGwZ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 https://goo.gl/iD34N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7號
: 夫妻離婚小朋友共同監護,爸爸騙戶政事務所是他單獨監護,還登記好
: 的一樣也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https://goo.gl/MkUMRe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
: 就只有明明是臺灣人騙戶政事務所說不是辦好結婚登記,但是戶籍資料
: 失實,不算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在搞不懂耶?
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庭決議就講了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
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換句話說是要登載的公務員沒有審查權限才會構成了
你都要查核怎麼還會成立這條
而且再略引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寫的
「況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於同日亦允許被告以加拿大人身分完成結婚登記」
阿戶政事務所都承認能登記了就沒有是不是不實的問題了啊
: 本來還期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還會主持公正,法律素養好學識佳,
: 能正確解讀法律。沒想到我錯了,原來履行刑事訴訟法告發義務要經過主管
: 核准,沒經過主管核准所以我有重大過失?笑死了,法定職務不是公務員職
: 務,要機關首長核准才算是,那改天有人執行公務中發現自己的主管或機關
: 首長在職務上犯罪,要先請示作為嫌犯的主管首長同意才能告囉?很可惜立
: 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沒學到這一招,他的部屬田志文告發他瀆職的時候,不
: 應該單單把他調職,應該先告他誣告嚇嚇他才對!
: https://goo.gl/TRbvGC
: 再說保訓會也真的很寶,他們的歷來的函釋都引用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 1224號判例︰「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
: 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難道依刑事訴
: 訟法履行告發義務不是執行職務必要行為?何況法律寫明是公務員執行職
: 務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為告發,在換人登記之前我檢查他的證件調閱他的戶
: 籍資料難道不是執行職務?我就是從檢查他的證件跟調閱到的資料發現姓
: 朱的有故意欺瞞造成登記內容錯誤,這不就是執行公務時發現有使公務員
: 登載不實的犯罪嫌疑,難道我是開天眼作夢夢到的?
: 還有啦!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說高雄市商會的員工,雖然
: 沒有主管授權,也沒有主管同意,但是員工只要是「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
: 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就是執行職務,「縱令其為個
: 人詐欺行為,仍應認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看到沒,最高
: 法院可沒有說一定要有主管授權或同意,才算是執行職務喔!更何況告發是
: 國家法律規定的,公務員該告發沒有告發,會被監察院糾正是失職的!
: https://goo.gl/u82n81
: 法官大人說,板橋戶政「100年9月21日召開之業務會議主席裁示內容(
: 一、綜觀多方意見及與會多數決同意,本案依當事人提具之書面資料審查,
: 受理其為加拿大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尚稱符合,暫毋須辦理後續相關更
: 正作業」原告所稱因參加該會議而知悉有犯罪嫌疑一節,已堪置疑。好好笑
: 喔,開會中拿出來朱姓男子的外國護照照片跟臺灣身分證的照片一看就知道
: 同一個人,再說姓名也一樣出生年月日也一樣,然後從入出境紀錄也知道那
: 位姓朱的拿外國護照出境之後,就沒有再拿外國護照入境而是拿臺灣護照入
: 境,是有多愚蠢多白癡的人才不會發現這兩個分明是同一個人?法令規定不
: 准用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你板橋戶政說用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尚稱符合,
: 真讓人懷疑你們這些主管的專業能力在哪裡?所以主管們愚蠢無能從這些證
: 據不能發現違法事實,所以我就應該跟他們一樣愚蠢無能看不出來有犯罪嫌
: 疑?請問承審法官,你的推理邏輯能力跟智慧在哪裡呀?
: 法官大人還說︰「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 罪嫌疑者,固負有告發之『義務』,
: 但此僅係將公務員之此一義務加以明文,尚非因之乃可逕謂該『告發』行為
: 本身亦屬『執行職務』之範圍」太佩服了,國家法律規定你有義務,但是你
: 沒履行義務去告發是失職(看看監察院糾正上安國小案);但是你照法律去
: 告發不是執行職務,被告活該,板橋戶政不用出錢幫忙請律師!真不知道法
: 官的邏輯推理能力是怎樣訓練出來的?再說公務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如同
: 機關之代表,但是一定要主管授權或同意才算執行職務嗎?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17條講明了︰「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
: 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
: 員無服從之義務。」就算板橋戶政主管禁止我去告發,也是違法刑事法律的命
: 令,我沒有服從義務啦!換句話說履行法定告發義務就是代表國家代表機關執
: 行法定職務,就算沒有主管命令也是,因為根本就不需要,哪有主管命令凌駕
: 法律之上的!臺灣還是民主法治國家嗎?那以後執行公務發現違法,只要首長
: 想包庇不准下屬告,不就通通都不能告發,誰去提告之後被反告誣告誰自找苦
: 吃!那就更別想還有公務員敢告發自己的上司犯罪瀆職啦!就算以後有揭弊者
: 保護法也沒用啦!
這段問題比較大
硬是要切割法定職務跟刑訴的公務員告發義務,這樣以後誰想告發
總結下來
小公務員長官跟保訓會都不相挺結果被推出去送死,幫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