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llRed (☆╮落紅a圓仔╭㊣)》之銘言:
: ※ 引述《xxxd851130 (宇智波警備隊隊長)》之銘言:
: : 汝提
: : 如果不幸因意外
: : 需要截肢
: : 手術完
: : 醫院會把截除的那段還給我嗎
: : 有沒有八卦
: 你好
: 關於這個問題 中華民國法律其實有規定 所有手術切下來的東西 都要送病理科
: 醫療法
: 第 65 條
: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
: 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
: 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 也就是你的截肢必須送至病理科,至於檢查完後續如何處理,這條法律沒有詳細規定。
: 所以結果是
: 1.依各院自行規定,由病人簽署切結書後,截肢由醫院經由病理送驗後,再發還病人。
: 2.無發還截肢規定或病人不願領回,醫院依照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處理規定,進行銷毀。
: 通常每個醫院切結書格式不同
: 以馬偕醫院為例
: http://www.mmh.org.tw/taitam/patho/download/Amputation-1.pdf
: 一、馬偕紀念醫院為尊重截肢病人及家屬意願,特訂立本截肢檢體領回切結書。
: 二、截肢檢體應依病人意願決定保留與否,但如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由家屬代為決定。
: 家屬為上述之決定時,不得違反病人本人已明示之意願。
: 三、病人(或家屬)選擇領取(保留)截肢檢體時,必須於手術前填妥此份「病人手術截肢
: 檢體領回切結書」,並於手術時交予手術室人員連同截肢檢體檢送病理科檢查。
: 病人(或家屬)可自手術日起算 7 日後向本院病理科申請領回該手術截肢,領回期限至手
: 術日起算第 20 日止。【超過 20 日未領回之截肢,本院病理科依感染性廢棄物清理規定
: 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