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eswmi ()》之銘言:
: 你媽的 終於看懂了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
: 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 冒險犯難是不太準確地偽議題
我也看懂得了阿
如果一個犯人拿刀衝進派出所 那就是執行緊急勤務
但是如果犯人開車時速200衝撞派出所 哪就是因公死亡
是不是危險勤務
應該是事件當下是不是危險事件來判斷吧
而不是員警坐在哪邊來判斷
坐在派出所內不代表這不是危險勤務的判斷基準
市井小民都看得懂我在講什麼
高官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