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11月1日開始非正式的接案,到今年2月中公司成立後入職,這個月8號被解雇。
問題如下:
1. 我在某貿易公司擔任Part-time的行政秘書一職,但我自願提出不保勞健保,
也不報所得稅→這樣的勞雇契約成立嗎?
公司的確有叫我填寫人事資料表,也印製名片等等,此外每個月都有薪資袋。
但兼職的工作等於全職一樣在做,問題的根源也是出在雇主「後來」認定我的職位屬於「責任制」,因而關係破局。
2. 因為屬於新公司,規模很小,制度欠缺,雇主曾「口頭」批准7月份出遊兩週的計畫,
但後來六月初新人進公司不到2天就離職,因此又要求我留下。
當時我應允了,但並未對已經造成的損失(國際來回飛機票、境內來回飛機票、活動報名費、旅館住宿費等)提出求償,
是在1個禮拜過後才主動提出這項疑惑,想問是否能夠補貼我一點點的損失?
雇主不答應就算了,反告訴我:明天你就上班最後一天吧!但隔天早上7點40分左右,雇主又傳訊息來告訴我:你今天早上不必來公司,我跟你約中午12點進辦公室。
請問上述情況有何法律依據要求賠償呢?
3. 隔天中午進辦公室收拾物品準備離開公司時,發現雇主偷藏我私人的掛號信。
這封掛號信是經過雇主允諾,才同意寄至公司,4月寄的,我一直問到6月都回覆我沒有收到(公司加上我,只有老闆、老闆娘、另一名業務,4人)
郵務稽查(此名郵務稽查剛好是老闆親戚)在六月底前曾到訪公司向我解釋這封掛號信的確遺失了,但當天我才發現這封掛號信被塞在我抽屜上的一疊舊報紙中。
請問對於這樣的行徑,是否可以有何法律保障的依據可循呢?
小女在此先感謝大家的回覆!(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