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平均工資 可排除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發布解釋,《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計算時,「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
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勞動部強調,這樣比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平均工資會用在計算勞工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4款規定,指的是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平均數。但部分情形下工資可能減少,在
計算時會扣除,包括: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傷病假;
(六)留職停薪期間;
(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
(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
這次再增加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工資及日數均不列
入計算,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之「家庭照顧假」,因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比照事假規定不計薪,但考量立法意旨是讓受僱者可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
作,且明定雇主不得認定為受僱者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
比照「生理假」及「未滿三個月流產假」的處理模式,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外。
勞動部舉例,某甲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4年12月25日,平
均工資計算期間應該是104年5月25日至12月24日,但這段期間曾請過3天家庭照顧假,則
這3日工資及日數應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進到104年5月22日。勞工如仍有相關疑
義,可就近洽詢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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