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公司也是用這種制度
公司說法是統一年初計算比較方便
但之前我有問過勞工局
他們說判定標準為"滿"一年
所以104/4/3到職
需要再105/4/3開始給七天特休(當日可開始使用)
如果要按照比例給基本上被申訴是會有問題的...
不然就是105/1/1給四天且當日可以開始使用
另外到105/4/3還要給足剩下的三天才行
不過真的要去要剩下的天數的前提是"要申訴"且需先調解
※ 引述《oyoy (Elsie)》之銘言:
: 請問各位人資大大
: 今天在從朋友那邊聽到個關於「切齊給假制」的制度
: 覺得有點怪
: 公司滿一年的第一年給假方式是
: 12個月-到職月份/12 再乘以7
: 但休假期限為到職日的隔月份至年底
: 舉例:
: 104年4/3到職
: 105年4/3滿一年,第一年給假為4天
: 休假日時段為 105的5/1 ~12/31
: 而106年1/1日開始至12/31日則有7天假
: 是否比勞基法的方式還嚴苛呢?
: 還是這其實很正常?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