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遞出辭呈得到的回應合理嗎?

作者: CotaNi (Cus Of The Attitude)   2016-02-02 14:31:13
你當然可以留下10天的預告期直接走人
就像你自己列舉的勞基法規範 這是沒有問題的
你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看 標準的預告期間 你想好聚好散
但是是否有站在公司的角度來思考
雖然我很想鋪梗說 "沒有 因為你只有想到你自己"(誤)
抱歉 回歸正題
關於預告期的部分 基本上我會認為它是一個參考值
勞雇雙方對日期沒有意見即可
但是雙方認知有落差的時候 才會搬出勞基法的日期來約束對方
所以當今天公司有規範請提前30天的時候
你可以把他視為是一種 公司希望你方便給他作業時間做好銜接
至於你要不要幫公司 還是勞基法說10天那我就10天前就講好
所以 公司當然可以選擇 在你不替公司想的情況下 在對方照會時給予不好的評論
但是同樣的 你也可以選擇在面談的時候主動告知對方
你有做好預告期了 但是前公司一直"恐嚇"你 來做事先消毒的動作
有時覺得資方也蠻可憐的
公司發了offer 結果臨時高層cost down不補人 => 勞方求償
公司發了offer 結果報到當天人員失聯 => 資方從新找人
人員提出離職 離職日期壓1個月後 公司找好人了 讓你提前 => 資遣
人員提出離職 離職日期壓10天後 公司找不到人 請你幫忙 => 看緣份
※ 引述《ChuehLiu (Chueh)》之銘言:
: 本人於公司任職半年,
: 1/29(五)公司提出書面辭呈,預告離職日10日 至2/7(日)止,
: 得到公司回應預告期10日為參考用,僅適用於雇主,應依公司規定提前30日預告之。
: 在勞基法部份為: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至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 請問當公司規範與勞基法相抵觸時,是否以勞基法為主?我應如何回應雇主保障自身權益?
: 又雇主說書面辭呈不算數,需以公司格式為主,是否合理?
: 雇主ㄧ直強調時間匆促,開缺廣告均需時間,總不希望未來其他公司打電話來問得到負評吧!也提到職業道德之類的…
: 不就是好聚好散,為什麼要這樣? 大家幫幫忙!
作者: vvind (wind)   2016-02-13 10:34:00
不覺得有哪裡可憐,而且offer沒了怎麼求償?
作者: taroro (主購不是賣家 ok?)   2016-04-11 13:24:00
可憐的是資方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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