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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有規模的公司,在人員申請留停時,都會一併讓員工簽署公司無法保證員工申請復
職時,可以回復原來的職位、職級及原本工作內容的同意書,請先確認是否有簽署這一張
同意書。
2.如果已簽署過該張同意書,公司已依目前的職缺狀況,幫他安排非原職位、原職級或原
工作內容的職務,係屬合法的。
3.如果要主張復職工作地點較遠,主張公司違反調動五原則,就又會回到已簽署的同意書
,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4.因留停是去年的事情,今年公司應有新一年度的人力編制,該單位有可能人力被調降,
造成遇缺不補的情形,請勿自行解讀公司故意不讓該員復職原單位。
5.請勿以小道消息,做為判斷依據,這是不公正及不客觀的。
6.選擇有二:
A.接受新職務,取得在職證明,小孩順利送去公托。
B.繼續留停至原申請期限,但不保證就能回到原單位復職。
※ 引述《j4j4212 (212 for man)》之銘言:
: 內子於去年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年
: 於去年底時抽中公托
: 今年年初欲提前復職
: 該公司表示前單位無職缺
: 欲請內子轉其他單位任職
: 無奈hr提供職缺單位距離公托較遠
: 遲遲無法回覆hr
: 這段期間也請求轉任其他單位卻無下文
: 因公托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父母雙方在職證明
: 但因遲遲無法提供內子在職證明
: 目前已過兩個月,有可能會被退托
: 想請教
: 1、前單位於內子育嬰期間並無補人
: Hr 卻告知人力縮編無職缺
: 2、年後前單位有同仁離職,hr卻無通知
: 3、就小道消息,前單位主管不希望內子復職
: 公司在台灣是有規模公司
: 雖說hr 會尊重用人單位
: 但hr 是獨立運作單位
: 理應遵照勞基法及性平法
: 小弟與內子都知道有性平法保障
: 我們相信hr 也會知道
: 因不想與公司對抗
: 故遲遲未提出這項法條
: 但因現在只剩一個月的時間
: 若不爭取,損失是我們自己
: 但該如何提出自己的訴求
: 才能不造成勞資雙方對立
: 上述所提,煩請板上前輩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