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勞基法規定的假有下列三種,給延長工時費用也不同
: 1.例假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 目前大多企業約定成俗的利假都是禮拜天,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有另外明訂,
: 或是貴單位屬排休制度,否則稽查時都會抓在禮拜天為例假。
: 2.休假日
: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特別休假,
: 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
: 這點其實很簡單,就是"國定假日"或員工與公司約定好的特別休假日出勤,
: 以上兩個休假是一定要加倍給薪,
: 月薪制來說就是多給今日出勤的錢,例如多給一天薪水800元,
例假原則上不能出勤 特殊狀況如天災 加班要給加倍工資沒錯
至於要不要多給補休 得看是適用40條或32條第3項
休息日的加班 多數公司是多計1倍(含月薪為加倍)
但事實上是 給0.33 0.66就已合法(1倍已在月薪中)
許多員工對這個算法不接受 我認為也不合理
但目前法規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