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是常日班,週休二日,每週42小時
但因訂單增加,有跟勞工協議變相工時,薪資不變,
改為做二休二(12小時制),每日工作10.5小時,如當班日有出勤的會給150輪班津貼
改做二休二已實施3年多(2012~2015)
問題一:
2016年單週工時縮減為40,輪班人員每天工時降為10小時,公司卻將做二休二的制度部份
改為做四休三,薪資不變,合理嗎?
(部份是指原做二休二,但公司要求輪班人員的工時要跟常日班工時相符,故要輪班人員
補班,平均每月補2天班,故有時ㄧ週會是做4休3)
問題二:
2016年的工時比往年還多是合理的嗎??
ps:有跟公司反應,但上層只說以前是優於勞基法,現在是符合勞基法,2016年每週工時
都沒超過40小時。
身為員工就只能接受嗎??公司的理由是合理的嗎?
希望有能幫我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