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ra790522 (kira)》之銘言:
: 想詢問一下公司的休假制度問題
: 我本身為服務業,並且在大公司上班
: 但新勞基法上路後,感覺公司休假制度有調整,但個人還是覺得怪怪的
: 今年全年度休假為117天
: 由於是服務業
: 公司1例1休都是員工自己排的,讓系統過得去就好,反正單周休兩天,沒違法
: 但是公司把這117天平均到每個月
: 比如1月休13天,但我們僅有休9天,剩下5天平均到其他月份
: 問題來了
: 可否麻煩解惑,如果照這種做法
: 我雖然有休到假,但是我原本的是國定假日,應該要補我加班費吧??
: EX:2/28是國定假日,但2/28由於我沒排假,我上班,但是公司在3月時讓我放假
: 這樣子雖然我有休一天,但是2/28是國定假日,上班應該有加班費
: 如果以加班費1又3分之1來說,1雖然有補休,員工是不是至少可以領那3分之1???
: 感謝解惑....
可以再問一下??如果勞資雙方沒協調,單純資方就叫同仁簽一個國定挪移同意書
勞工因為怕沒工作,所以也只能簽,這樣可以向勞工局投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