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特休疑問想請教各位
朋友2015/7/1到職,日前收到資遣通知到2017/5/31
該公司原為優於勞基法到職第一年即給特休7日
2015+2016年特休可使用至2016年底
2016年底未用完即歸零,因此在去年下半年共請了七天的特休
而該公司人資2017年初公告轉換為週年制
並且跟朋友說明依照週年制
朋友於2016/7/1-2017/6/30享有7天特休
而這項權利已在去年使用完畢,因此今年到2017/6/30是沒特休可請的
故資遣費也無此部分,並且要追回2月所請的特休2日以事假扣薪
想請問大家:
1.本來優於勞基法的部分,可以因為更改週年制直接扣除之前特休嗎?
2.公司表明今年2月的特休為預給,現在不滿兩年故要追回,請問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