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MoiUvRJ leejaymin 違反版規三-3

作者: kerry0496x (ACG紅短髮勢力崛起中)   2016-02-22 2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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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kerry0496x
二、被檢舉人ID:leejaymin
三、違反板規: 版規三-3
判決準則:
※判斷要點為[下述禁止特定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人身攻擊
※使用圖片/連結/代稱/暱稱等形式諷刺特定對象亦視為人身攻擊
※「明顯貶抑詞」定義: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3.禁止攻擊特定對象(如ID)或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並攻擊(暱稱/代稱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四、具體證據:
※若檢舉第三章、第四章違規,請舉出具體證據證明違規用語為「明顯貶抑詞」 ※
※「明顯貶抑詞」定義:經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
※ 注意:使用裁判書佐證時,只限判決案由為「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案 ※
※ 另請附上判決案號/日期/案由等資料 或 輸出PDF/截圖供板主判斷 ※
→ kerry0496x: 這位不是廣西人嗎? 02/22 16:48
→ leejaymin: 誰告訴你我是廣西人?果然智障,思維不清楚的人果然不 02/22 16:49
→ leejaymin: 能溝通的 02/22 16:49
leejaymin所指智障此一用詞的對象,明顯是我,而非他人
尤其他強調了我不能與之溝通。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2-24 23:05:00
=====請leejaymin進行推文抗辯舉證==========抗辯截至時間為20160225_2300====※請抗辯者針對違規項目進行解釋/抗辯,以利板主審判※以下為leejaymin寄到我信箱之抗辯內容leejaymin自承使用jptt不知該如何到此板推文抗辯 故協助http://i.imgur.com/ik4dMCF.png--判決:水桶87.5天 = 35*(1+0.5*3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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