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重審] #1NVw5YHk (HateP_Picket)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08 19:24:45
本篇將作為重審判例,之後重審亦比照本篇處理。
所有板主都必須以推文或回文方式,明確提出自己判決理由,以昭公評。
亦用以更讓判決更加客觀、能以服眾。
依照本篇,原告為AskWhat,當事人為m195566
控訴為違反板規3-4
本版3-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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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
 使用跳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
 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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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條板規立意,為防堵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
故意使用跳板IP,對於板上進行檢舉。
然由於政黑板目前已經無「永久水桶使用者」,是故本板規的確已有過時之嫌。
板主群將另立案討論修改。
對於使用者疑似用跳板IP、代理伺服器部分,由於此舉動無違反站規、亦無妨礙
其他使用者之權益。是故本人認定(非其他板主任定)
由於當事人單純「疑似」使用跳板IP進行檢舉
且並可足夠證據判定當事人與被水桶之使用者為本尊與分身關係
(如兩人同時間有同樣IP)
是故採取從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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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之證據為:
當事人上站IP各有不同
Sun Apr 10 13:08:17 2016 來自:112.105.18.31 Taiwan
Mon Apr 11 20:38:09 2016 來自: 72.43.122.84 United States
Thu Jul 7 12:31:33 2016 來自:193.240.57.1 United Kingdom
Fri Jul 8 10:06:59 2016 來自: 24.213.169.187 United States
由於短時間內擁有來自不同國籍之IP,此為不合常情。
然當事人亦反駁說明自己常商務往來各國,是故擁有不同IP
是以雙方各有說詞。
在此敝人希望雙方都能再提供更多證據,作為審理依據。
AskWhat方:請提供72.43.122.84等IP為VPN、跳板IP之證據。
m195566方:由於在第一篇推文即有說明自己可提供在美國拍照之證據,
希望能提供出照片連結。
若雙方皆無法提供進一步證據,敝人將傾向判決於:維持原判
然此僅為個人之看法,若能雙方都能提供更多證據,將有利其他兩位板主進行審閱。
本案將於8/14前進行最終判決,請雙方提出更多證據以加強論證。
並請另外兩位板主亦提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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