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檢板規3-6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板主受理後不能修改是基於什麼原因呢?
連改錯字都要被水桶3個月?
如果真的不該修改為何板主不直接鎖文?
開放大家在推文討論辯駁,
卻不開放修改文章來反駁,
這是什麼奇怪的規定呢?
何況是反駁是在根本沒有修改本文的情況下。
全世界的法律條文中,實在找不到一種條文是
"因為違反訴訟程序,所以被判刑的條文。"
頂多就是訴訟無效,哪有什麼訴訟程序錯誤會被處罰的道理?
這種條文根本明顯有利當權者,應予以刪除。
合理推斷只是板主用來套殺板友的做法。
派個人來檢舉文底下挑釁,引誘人修改文章反駁,
板主刻意標記已受理,
最後找到藉口水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