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ID: hw102050
二、被檢舉人ID:diefishfish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五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3.非原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不可用任何方式回應檢舉文章,違反者水桶三個月。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ODmKMJ- (HateP_Picket) [ptt.cc] Re: [重審] 請重審JamesS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0000790.A.4F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2009 m 811/24 kim R: [重審] 請重審JamesSoong水桶案
→ diefishfish: 從兩點至今 亂丟版友進水桶 版主 就是違規 11/24 23:57
→ diefishfish: 水桶為不可回復性 該版友因為版主逕行違規水桶 於該11/24 23:58
→ diefishfish: 段時間內 因為被亂丟進水桶 不能發文推文 11/24 23:58
→ diefishfish: 且kim經調閱資料 於本日(11/24)傍晚16:25:03有上線11/24 23:59
diefishfish並非此文章中的板主/檢舉人/被檢舉人,但仍推文回應
違反板規5-3
當初這條應該是某位板主訂定的
是否是要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不得而知
但無論卸任與否,既是板友也該遵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