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OIu4E9- johnny9667 政檢5-3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12-14 23:35:25
一、檢舉人ID:
Hellkitty
二、被檢舉人ID:
johnny9667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五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3.非原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不可用任何方式回應檢舉文章,違反者水桶三個月。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OIu4E9-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OIJ_9tu dragon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1343246.A.27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在文章中,推文中
推 Neptunium: 審理開始12/11 23:24
推 Neptunium: 意見:未違規,其文章內"證據"兩字代表其與政檢板務有12/11 23:29
推 Neptunium: 關12/11 23:29
推 kim: 未違規,dr板友並未真的貼連結出來。如果dr這樣就算違反板面12/12 00:02
推 kim: 秩序,那豈不是大家都不能提到google的關鍵字?12/12 00:03
推 kim: 以上說明12/12 00:04
推 Neptunium: 結論:未違規。結案。12/12 01:08
推 johnny9667: 笑死XD,你醉了
johnny9667非原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卻推文回應文章
違反政檢版規五-3 應水桶三個月
請版主審理
感謝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5-12-11 23:24:00
審理開始意見:未違規,其文章內"證據"兩字代表其與政檢板務有關
作者: kim (@@@@@@@)   2015-12-12 00:02:00
未違規,dr板友並未真的貼連結出來。如果dr這樣就算違反板面秩序,那豈不是大家都不能提到google的關鍵字?以上說明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5-12-12 01:08:00
結論:未違規。結案。
作者: kim (@@@@@@@)   2016-12-15 00:05:00
依照最新政檢板板規,觸犯政檢五-3者,不需2位板主審議經查詢水桶記錄,johnny9667雖曾經因為回應[申訴]文章而被水桶,也就是現在的[重審]文,但並非回應[檢舉]文章因此,本次犯規,視為同類型犯規的初犯,水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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