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7:10:02如題
既然S版主有此疑問
不知道新任三位判官何時訂立?
還是要繼續拖下去?
另外w版主認為違者證言不採用不算犯規
其他版主都同意嗎?
有空回應一下吧
否則下次就是為了上小組直接丟案測試
我現在真的很久沒有一篇一篇找碴了
處理女人已經夠麻煩了吖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05:00看字面本來就不違規,你被keri婊又沒上訴,還以為本來就應該這樣執法,只能說把一點點注意力從女人身上移開,也不至於如此啊。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10:00字面哪邊不違規?你說說吖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15:003-9分兩段,違反第一段的效果是證詞不採用,違反第二段才是水桶七天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16:00字面就寫「違者」,跟一般水桶或刪除的都寫一樣。1-4情節不嚴重者就是給警告。還是說版規上有寫明水桶跟刪除才算是處罰?才能累積警告分兩段照樣都是「違者」。跟你前面是不採用還是水桶都一樣吧,重點是明白的違反規定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22:00事實上板規沒寫清楚的,都算板主裁量,新板主沒有一定要照舊板主判例走的道理,政檢第一章根本照抄政黑,但政黑是因為第二章列了不少非言詞攻擊的微罪,1-4才有用。像政檢3-9已經訂的很清楚,違反第一款就是當事人的證詞可能不被採用,影響的是自己的檢舉或申訴權利,違反第二款就水桶七天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22:00那個質疑正常天數的,字面沒寫清楚我都覺得說得過去,現在這個沒門啦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23:00你自己都打違反了,那是不是違規?只有情節嚴重的才需要有水桶罰則,其他就夠用1-4情節不嚴重者給予警告照1-4就是要給警告啊,到上限才桶不清楚嗎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27:00你找板主說去吧,我的看法就那樣,法律條文如果沒寫處罰的方式才去總則或罰則找,既然條文已經清楚寫了違反的處罰方式,難道還去參考其他條文?不爽就上訴,不過你得先違規一下才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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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29:00那你看3-11,處罰是寫只有刪除,那是不是他不管違規幾次都只能刪除?那1-4是裝飾用的版規就對了?一樣都有寫清楚的東西,不採用不算違規、刪除才算?我等t董啊,不然以後有時間會test現在就是給版主看呀,但大概跟前面三位一樣德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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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33:003-11是在處理違反政黑板規罰則是刪除者,你找找政檢的板規刪除都帶水桶政檢有刪除是2-5。3-1。像3-1也寫明處罰方式,就是刪除後24小時內禁止檢舉你你說的違反只能一直刪除,政檢還有7-3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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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42:00沒錯,我說的就是這種刪除版規啊。但1-4就是有針對這些情節不嚴重者累積警告的條例所以你告訴我那篇被檢舉者是不是違反規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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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45:00你高興就好,下次選上一定可以照你想的做,不然請尊重板主,可以發表意見,但是不要硬要求板主一定要照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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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46:00現在是文字寫明「違者」加上1-4。不是處罰型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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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atzky (My Prince)
2021-02-24 19:46:00內鬨囉 看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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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24 19:47:00對了,我認為政檢根本沒有適用1-4的問題,因為那個本來就是設計給政黑第二章第四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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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swell (zeuswell)
2021-02-24 19:47:00誰跟你內鬨,誰來當版主我都是這樣政黑政檢的1-4內容不同,沒有這種說法
現在只有檢舉後被動刪文 就是給專貼新聞備註照抄一遍政令宣導 轉他板推文洗版面大外宣的那些帳號方便嘛文章內容固定重複 或用簽名檔偷渡人肉置底的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