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黑版規三-5』之規定
政黑版規三-5
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視同違反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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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對象之定義
特定對象不是形容詞,是政黑版規的專有名詞,詳見 政黑版規三-2 之定義,簡單
來說,就是指PTT的使用者。
4%仔是指哪一位PTT的使用者?哪一位PTT使用者的ID、暱稱叫做4%仔?
如果指不出來?根本沒有受害者,何來違規?
如果指的出是哪一位使用者,依據 政檢版規三-3,涉及點名特定版友的檢舉案,
需當事人發文檢舉,現在版主如果受理,是認定檢舉人就是4%仔當事人嗎?
否則,非當事人檢舉,版主理應不受理。
2. 如果版主確定了檢舉人就是4%仔本人,那麼應該請受害人提出他的生命財產安全
被嚴重損害的事證,版主才可以據此(嚴重損害程度)審理是否違規,因為版規
寫明了是嚴重損害才算違規,普通損害、輕微損害、沒有損害不算違規。
PS:本條版規其實也是贅文,光用『言論』就能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哇靠!這嘴砲功力也太強了,只有在三國演義中,看過諸葛亮罵死王朗,
在BBS史上,還真沒遇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