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版規三-5
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
視同違反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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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違規方式: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之言論。
評:簡單來說,違規方式僅限於『言論』,真拿刀去砍、用拳頭打、拿槍殺、
拿鍵盤砸等非言論方式攻擊受害者,都不符本條違規要件,都不算違規。
受害者:就是特定對象,前面說過了,詳政黑版規三-2之定義,就是PTT使用者。
評:攻擊人數超過一人,就不是特定對象,要改群體(政治族群、非政治族群)。
攻擊的是PTT以外的特定對象,就算該被攻擊的個人非屬政治,也不算違規。
保護物件:生命財產安全。
評:只保護生命財產,如果用言論攻擊的是名譽,抱歉,不算違規。
損害程度:嚴重損害。
評:不嚴重、普通損害、輕微損害、沒有損害的違規程度,都不是嚴重損害,不
算違規。
這部分應由檢舉人(受害者、特定對象、當事人)提供其生命財產受損害程
度的證據,來供版主審理。
總結:
To BlackDoor:
違規言論、特定對象、嚴重損害、生命財產安全,違規要件缺一不可,少了一個
,就不算違規。
就算符合鼓吹暴力言論的違規方式,無法證明特定對象是誰、生命財產安全損害
程度,版主同樣還是無法判定違規。
To s3z15a3z15a 版主:
就特定對象而言,政黑板規三-2有明確定義,版主不用去確定4%仔是什麼東西,
版主只要無法確定4%仔是在指PTT的哪一個使用者(ID、暱稱),
那他就不是 政黑板規三-2 所定義的特定對象。
相反,當版主確定4%仔指的是PTT某一位使用者(ID、暱稱),如果這個當事人
想以 政黑版規三-5 來提案檢舉,那就請他提出生命財產安全的損害程度來佐證
,以供版主審理案件。
PS:有誰認為用『言論』,有辦法嚴重損害PTT某一位版友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