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有關 政黑板規三-5 規定 - 補述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2-03-03 20:01:04
政黑版規三-5
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
視同違反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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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違規方式: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之言論。
評:簡單來說,違規方式僅限於『言論』,真拿刀去砍、用拳頭打、拿槍殺、
拿鍵盤砸等非言論方式攻擊受害者,都不符本條違規要件,都不算違規。
受害者:就是特定對象,前面說過了,詳政黑版規三-2之定義,就是PTT使用者。
評:攻擊人數超過一人,就不是特定對象,要改群體(政治族群、非政治族群)。
攻擊的是PTT以外的特定對象,就算該被攻擊的個人非屬政治,也不算違規。
保護物件:生命財產安全。
評:只保護生命財產,如果用言論攻擊的是名譽,抱歉,不算違規。
損害程度:嚴重損害。
評:不嚴重、普通損害、輕微損害、沒有損害的違規程度,都不是嚴重損害,不
算違規。
這部分應由檢舉人(受害者、特定對象、當事人)提供其生命財產受損害程
度的證據,來供版主審理。
總結:
To BlackDoor:
違規言論、特定對象、嚴重損害、生命財產安全,違規要件缺一不可,少了一個
,就不算違規。
就算符合鼓吹暴力言論的違規方式,無法證明特定對象是誰、生命財產安全損害
程度,版主同樣還是無法判定違規。
To s3z15a3z15a 版主:
就特定對象而言,政黑板規三-2有明確定義,版主不用去確定4%仔是什麼東西,
版主只要無法確定4%仔是在指PTT的哪一個使用者(ID、暱稱),
那他就不是 政黑板規三-2 所定義的特定對象。
相反,當版主確定4%仔指的是PTT某一位使用者(ID、暱稱),如果這個當事人
想以 政黑版規三-5 來提案檢舉,那就請他提出生命財產安全的損害程度來佐證
,以供版主審理案件。
PS:有誰認為用『言論』,有辦法嚴重損害PTT某一位版友的生命財產安全?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03-03 20:42:00
不太建議把模糊地帶都攤到陽光下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2-03-03 20:52:00
哪裡是模糊地帶?版規的模糊地帶所造成的違規風險,該由版友承擔?
作者: BlackDoor (黑門)   2022-03-04 05:45:00
他語意不是這樣切吧,應該是:1.鼓吹暴力言論2.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這是兩種言論,所以只要鼓吹暴力就違反版規以及敘述會嚴重損害生命財產安全的言論也違反版規而這條在管的是言論,有沒有實際作為應該不是要列入考量的範圍頂多要考量實際有沒有辦法實現而已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2-03-04 14:28:00
你厲害!我那時候當版主,都不曉得可以這樣用標點符號。政黑版規第三章適用來規範什麼的?為什麼這條版規放在第三章,而不是在第二章?單純管理「鼓吹暴力言論」的文章,應該放在第二章;第三章,開章明義就提到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當然係指禁止「鼓吹暴力言論」來對特定對象/群體,而這條版規只提到特定對象。不過,新版主新氣象,新任版主若想管制「鼓吹暴力言論」,只要發表就禁止,不分有無對象,亦無不可,但建議修改版規,或移至第二章來管理。因為第二章是用來管理文章,第三章是用來管理對『人(群體)』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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