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執政] 男逃避攔查 警朝背亂轟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03:22:17
http://supreme.justia.com/us/471/1/case.html
這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落落長,懶得看的話我報重點就好。
①要看主文的話,大概在網頁右邊的手機廣告和Find a lawyer的左邊。
White大法官主筆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如下:
這個案子需要我們就一個對顯然未武裝的嫌疑犯開槍,以防止脫逃的
案件是否合憲作出裁決。我們認為,除非在有必要防止脫逃,且警察
有「相當理由」相信嫌疑犯對自己(指警察)或對他人構成了死傷的
威脅時,才能夠使用槍枝。
②列兩小段最高法院對跟鄉民關心的「事後諸葛」或「萬一假設」的駁斥,
在Page 471 U. S. 11
Where the suspect poses no immediate threat to the officer and no
threat to others, the harm resulting from failing to apprehend him
does not justify the use of deadly force to do so.......
如果嫌疑犯沒有對警察或他人造成立即的危險性,也無法以逮捕不成會造成
傷害加以合理化。
Page 471 U. S. 19 D部分
"[a]fter extensive research and consideration, [they] have concluded that
laws permitting police officers to use deadly force to apprehend unarmed,
non-violent fleeing felony suspects actually do not protect citizens or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do not deter crime or alleviate problems caused
by crime, and do not improve the crime-fighting 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對於作為憲判決是否會傷害到警察的執法……聯邦最高院在經過廣泛的研究和思考
之後,認為法律若允許對未武裝、不具危險性的的脫逃重罪嫌疑犯開槍,並無法
保護公民或減輕犯罪問題,也無法改善執法部門打擊犯罪的能力。
③地院、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邏輯,
在Page 471 U. S. 20 IV那邊。
地院:在田納西州法有授權,聯邦憲法也沒禁止的情況下,警察如果沒有
其他替代方式可以逮捕,就可以使用槍枝防止重罪嫌疑犯脫逃。
→聯邦最高院批評:這種看法形同不需要「明顯危險」的存在。
上訴院:事實部分結論與地院一致,但認為基於這個事實,使用槍枝不合法。
→聯邦最高院支持:Officer Hymon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believed that
Garner
作者: myran   2011-04-20 03:25:00
不過台灣人就是典型嫌難吃又要打包,執法的必要缺陷重要嗎還不是整天罵警察多爛不做事,做事就喊執法過當看太多了
作者: manadoll (RURUTIA大好き!)   2011-04-20 03:26:00
法律本來就是要證明他有犯罪 而不是抓他要他證明自己無罪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1-04-20 06:57:00
推這篇翻譯與樓上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1-04-20 08:20:00
像這樣就可以把相反意見的正面說服,另一個搞不好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1-04-20 08:21:00
也是法學領域的,除了:難道人民沒有逃跑的自由這種猴戲,就沒有其他事可以做了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1-04-20 08:22:00
看起來,這個ID的人生,就只有消耗在耍猴戲的價值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3:00
如果『追不到就乾瞪眼』是一個選項的話,那我也沒啥意見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1-04-20 08:53:00
顯然未武裝的嫌疑 <- 很多人無視這個爭議案件的前題之一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4:00
呼叫警網支援這種事,除了是預先部署好的行動以外,幾無可能,簡單說就是這樣美國的案例爭議此前唸書時就聽過,但當時剛從海邊回來的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5:00
小弟特級度爛這種高居廟堂之上的所謂危險性說法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7:00
危險性也者,是事後給這些高居廟堂之上的法官說的算呢還是你終究得依賴一線員警的判斷?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8:00
如果乾瞪眼可以成例的話,那似乎見飆車族不去追殺也很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8:59:00
剛好了,他就開快一點嘛,有什麼立即可見的危險?追趕他反而他四處逃竄撞死人更危險不是?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00:00
各位一線的鴿子要把這一篇跟上一篇都複製下來(或許警政高層已經作了),下次碰到這種狀況,記得乾瞪眼就好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01:00
如果哪一天這種逃竄的人跑著跑著忽然跳到誰家家裡挾持了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02:00
誰的話,也要用這兩篇來杜鄉民悠悠之口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1-04-20 09:03:00
放心好了 真的歹徒做亂時 同一批人罵警方不力都來不及了
作者: zaknafein987 (蒼)   2011-04-20 09:07:00
我很很賭爛這種事後結果論判決...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08:00
當然叫做判決的都是事後論斷啦又不是Judge Dred 說~~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09:00
只不過論斷時立下的標竿就完全可以檢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1-04-20 09:09:00
美國的案例上訴方有個重點在於 員警有辦法確信死者無武裝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20 09:10:00
而且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寒蟬效應所以我說:Beware what you wish for.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1-04-20 09:32:00
那個少年涉他案也是事後得知~未知前只能就當時情境處理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4:00
美國已經給警察很大的一線判斷空間了 但起碼還是有標準在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5:00
一大堆偵查原則都是因為要配合偵查 最高院才一直創設...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6:00
不過最高院也很重憲法精神 所以凡事都有個底線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7:00
如果警察有理由相信有危險 當然可以開槍 又不是絕對禁止個危險一直都是事前判斷 事前看有危險 就算事後沒危險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8:00
開槍也沒關係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49:00
如果仔細看判決 就知道這跟結果論完成不同....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0:00
勉強扯上關係的 就只有讓人逃跑是不是憲法所作出的決擇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1:00
結果當然是 事前看不出有危險的人 還開槍 就只是濫殺罷了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3:00
另外前面推文舉的飆車族一例 顯然類比錯誤飆車族對公眾生命財產的危險性 事前看很容易判斷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4:00
判斷飆車族有危險性的機率 在個案上一向都很高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5:00
這時候警察當然可以追 鳴槍不停當然可以開槍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1-04-20 19:56:00
這例子說明單單逃跑這件事 危險性需要更多的佐證來強化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1-04-21 10:07:00
樓上分析的很好~這才是問題的重點所在~每個案例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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