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罪很難讓人信服,陳啟祥敢公開揭發林益世索賄的事,顯然沒在怕林益世,
陳啟祥只怕合約簽不成,公司財務周轉不靈,破產倒閉,林益世也沒說不給錢要對他有
人身威脅的話。
陳啟祥送錢給林益世,林益世很清楚知道他「所求何事?」,雙方達成「拿錢辦事」
的共識,所以林益世也不能推脫說是沒有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構成林益世犯罪成立的
要件是:
第一:林益世當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具公務員身份,受任何有關公務員法律的管制。
第二:具公務員身份,職務上的行為,不論服務對象何人,不論是否為法定職權,
收受不當利益,就是瀆職罪!
如果是立法委員,還可以辯稱是選民服務,但是在行政體系任官職,法律限縮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