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身為689....我只能說丟臉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03:39
這位法學教授似乎不同意Pimba大或其他尊重司法之人的論點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4/34995138/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2013年05月04日 更多專欄文章
針對譁然輿論,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來看待林益世案判決。但法
律上真的說得通嗎?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但最高法
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
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
陳貪污罪刑定讞。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
之信賴」,為實質影響說背書,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
洞。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
實質影響。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職權說
,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其「職務上行為」。向
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
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
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
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
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
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硬
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為貪污發明創意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
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故僅屬選民服務,非
關立委職務行為。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
達便箋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
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例如陳哲男案,法院從
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說了司法案件,更遑論成功關說(正因沒效果,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
出面反咬陳),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至
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無關林貪污收
賄的評價。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
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最後,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各
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
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
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想不到609的強詞奪理也能這麼振振有辭
還是他其實有什麼砂鍋大的漏洞有睿知的板友能為愚昧的在下指點迷津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3-05-04 15:07:00
人家有說出論點啊,比只會罵卻什麼都不懂的人好太多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3-05-04 15:08:00
不管說的對不對,有完整的論述就直得尊重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14:00
樓上發言其實我不完全同意,很多人為了私利為了立場也是能講出一套完整論述,有時漏洞百出有時要真正的專家才能看出問題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3-05-04 15:15:00
這樣不行喔,要就事論事,不能說不過人家論述就戰立場吧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3-05-04 15:16:00
那就更應該精進自己的能力去駁斥阿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16:00
就如先總統蔣公光復台灣,給台灣帶來希望,更將拯救大陸十萬萬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3-05-04 15:16:00
論述戰不過,就說別人這論述有私利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17:00
同胞於水深火熱,亦是一套完整論述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3-05-04 15:17:00
跳得有點遠囉這個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18:00
喔!真是抱歉,只是在聊二樓那句,沒有影射原文的意思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4 15:19:00
蔣那是完整論述? 噗~ 如果你認為是的話 那就不用討論了 XD
作者: sal (SAl)   2013-05-04 15:20:00
好吧,那不要理我好了,大家針對台大教授的內容討論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27:00
您有空的話可以回去問他一下對高志鵬案的意見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28:00
如果高志鵬無罪合理,那014這個不算貪污就合理說起來,高志鵬去管到的事離『公務』還比014近一點問我意見的話,兩個都該判貪污反而蔡煌瑯那個該無罪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0:00
他這邊對立委『職務上行為』的解釋我贊成啊我的確認為在台灣要否認『關說喬事』不是立委職務的,應該都要檢討一下自己跟實際社會的距離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1:00
要說創意,司法官在這邊真正有創意的是對於中鋼民營公司所以是私經濟行為的理解,絕不是立委職務行為的解釋立委職務行為那個在高志鵬案就出現了
作者: zxcvbbb ( )   2013-05-04 15:32:00
黨證好用阿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3:00
樓上說的是高志鵬的黨證嗎?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4:00
我直接講現在不論立法跟實務對貪污犯罪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好了,就是立法跟實務在這方面的腦袋基本都是針對行政官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5-04 15:34:00
張花冠表示:我的黨證也不錯用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5:00
卻沒有依據『民代』這個職位在台灣民主政治運作中的本質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5:00
算了吧,現在現實就是沒人敢就事論事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6:00
公務員如果是行政官員那這個公正性信賴的內容好講,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6:00
還有,中鋼是民營企業這個梗很早就有,不是現在才出現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7:00
因為我經常看到聽到民代來幫債務人喬債,這種事如果給馬英九作,大概已經罵到洗版了法學教授如果要在014案中對法制有積極的貢獻,勞駕看著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38:00
014跟高志鵬還有蔡煌瑯還有這篇文裡面提到的民代案例去把民代選民服務的合法性界限想輒弄出個理論來吧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8:00
在我看來這些法學教授不管說的再有道理,根本只是想講阿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9:00
扁無罪而已別的事都不看的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40:00
人家名面上沒講我們就不要推測人家想講什麼了不過s兄您既然到這邊問了,我的意見如上我也很想見到文筆好如林老師的,可以針對選民服務的法律問題清楚明白個提出個不要套任何一個具體個案的理論來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3:00
我是覺得啦,台灣人討論問題狠討厭的一點是明明就是要某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4:00
個目的,但就是不講清楚拼命繞,以致很多時候討論根本沒用(因為重點不是他要的)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7:00
明明就有一堆事件好講,偏偏每個都只拿阿扁出來大說特說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5-04 15:51:00
繞來繞去,結果都要凹到阿扁我想2016政黨輪替馬上會放阿扁的機率越來越高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2:00
法官對藍綠都有縱放的狀況,其實只要有人送錢,有人收錢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3:00
都應貪污論處.那來那麼奇怪的判例.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55:00
看完這幾天的討論我是覺得014被輕判了,但有問題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官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56:00
但法律問題卻無人敢討論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8:00
藍綠都不想提修法,而法官就有隨心所欲,自由判案的空間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0:00
一點也不合理,因為有個類似案件無罪的放著不講卻只拿有差距的事件來說嘴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5-04 16:01:00
廢話,兩邊都是一根手指指對方,還有四根指的自己同志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1:00
這就是選擇性討論事情的弊端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2:00
底下r大隨便都舉出類似案件了,偏偏就是只拿扁案出來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5-04 16:02:00
看看集遊法,執政不修,在野就喊惡法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3:00
這篇提的點判決不就已經說的很清楚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4:00
講白了,搞「民營企業」這個漏洞也不是今天才有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6:00
法律問題不就沒個標準,所以看起來不一樣?這篇怎麼不敢拿高志鵬的案件出來比喻??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7:00
老是提大水庫,卻忘記對綠營直接不起訴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10:00
上篇我還覺得值得讓我考慮阿扁是否無罪,這篇根本水準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11:00
跟八卦板那些「大大」差不了多少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5-04 16:35:00
同樣也是台大法律系教授 李茂生就不認為判決有問題喔
作者: ivor0317 (慢慢累積實力)   2013-05-04 16:56:00
選民服務而已,無罪正常,有人送錢,不拿白不拿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5-04 17:03:00
林益世哪有無罪 到底看過判決書沒有只是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 而用普通刑法的瀆職罪論處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4 17:04:00
某群人一直跳針以為7年是判假的...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5-04 17:06:00
法院幫林益世去污,林益世成了沒貪汙的官員台北地方法院揪感心ㄟ
作者: chaunen   2013-05-04 20:20:00
每次都要創造新的學說,理論來判決. 那還要原本法律幹啥?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22:05:00
連特別費都扯的不就是對馬無罪很怨XD會對特別費怨的我還沒看過不是609說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22:10:00
要說阿扁無罪能說服人要像18310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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