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認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的意見具一定的公信力,
那您是否願意參考一下另一名台大法律教授李茂生老師的意見?
(李老師是日本名校一橋大學博士,李是該校第一位台籍法學博士,在台大教授刑法。)
李與林兩人見解似乎有相當大的不同。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
李茂生
昨天在Taipei附近
傾接電子信件,本來不想公諸於世,但是想到或許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所以將來信內容
以及我的回答羅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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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〇〇的同學,自從上了老師的課後也開始在追蹤老師的臉書動態,而觀察到現在有一
些小小心得,其中一件就是:我認為老師似乎有影響到此案的審判獨立的可能,只是可能
。我斗膽的說。
怎麼說呢?因為當初決定受命法官的時候,老師就率先在臉書上爆料該法官求學時的糗事
,接著又提出自己對該案的法律見解。那麼老師既然是該法官的指導教授,現在仍是很有
影響力的學者,難謂該法官完全沒有受老師臉書動態所發表的文字的影響。如今判決結果
在見解上也近乎老師當時的預測,那麼這個推論也似乎更有可能性。
實際上,該法官在此案上到底有沒有受到老師臉書影響而作出判決,外人無從探究法
官的內心,所以無法證明,而且這個也不是重點。重點是,老師不都一向對社會輿論影響
審判獨立不以為然嗎?而老師這次的言行不亦是另一種影響審判獨立的作為嗎?只是兩者
間的立場和預期方向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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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應如下:
1 若老師會影響到學生的想法的話,那麼徐自強早就是無罪或以幫助犯論罪了。關於這個
案件我還寫了一篇邏輯縝密的論文,影響力比FB更大。但是因為挑戰了釋字109,所以沒
有被採用。
2 你的態度是有所懷疑時不利於被告。這是刑法論述的大忌。
3 我不是譁衆取寵的媒體,我的言論有一定的法理依據,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我在FB上
說我沒看過起訴書,僅憑媒體所揭露的訊息,我判斷這個根本就不是貪瀆案件,而僅是立
委等囂張擾民的案件,因為喬人事或契約一事根本不是立委或秘書長的法定職權。
4 至於為何洪其昌、陳水扁會被判刑,這牽涉到有些法官並不尊重以往法院的見解,或受
到某些政客、媒體的影響,這不是我的專長,所以我不論述。但是在林益世的案子,三位
合議庭的法官,其法學素養以及不畏強權的名聲是法界眾所皆知,在不受政客、媒體影響
下,其依從法律解釋做出與我相同的判斷一事,本來就是可以預見。
5 法律首重預測可能性,如果符合法理,有學養的法律人應該都會做出同樣的判斷。也只
有一些沒有節操的司法官或沒有素養的民眾,才會做出無法以法理來做同樣推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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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終的感想是,活在臺灣真的好辛苦。
李茂生
18 小時前在Taipei附近
真的是受夠了。不要再寫信來騷擾我了。
1 014不是一審沒罪,他是有罪,而且也有被判刑。
2 014不是不成立瀆職罪,刑法第134條是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章的最後一條,學名是不
純正瀆職罪。
3 法官仍舊認為014是貪官,只不過其行為並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特別法)的規定而已
,所以只好用普通刑法的瀆職罪予以治罪。
李老師認定台北地院的判決很合理,也沒有輕判或是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
當然他或許沒有投書蘋果來讓他的見解為更多人所見到,
但他這段留言或許也可以道盡一切吧...
"在姓紀的被人肉搜索出來,然後鄉民集體憤慨的時候,我似乎應該低調一點。免得被颱風
尾掃到。斷尾求生是人的本性啊。"
李茂生的主張傾向廢死,個人不盡贊同,但是如果你有上過他的課或是聽過他的演講,
你可以感受到在他瘋瘋顛顛的外在表現之下,藏的是對這個社會無比的熱情與關懷,
他不投書可能是不願意譁眾取寵,也或許是在這種社會氛圍之下不想惹禍上身。
(不過我得說,李的見解就算投書蘋果也不會登的。)
對了,其實李的留言隱約也可以看出對洪其昌、扁案判決的批判,
應該是較偏向支持法定職權說。
如果你能接受林鈺雄老師的見解,那是否也聽聽看李茂生老師怎麼看呢?
李茂生的政治立場是偏藍偏綠老實說不明顯,李自己是說自己非藍非綠,
個人的觀察是中立但應該不算偏藍。
李跟林兩位老師課都上得很好,也都很幽默,
李比較隨興的,林則是固定模式課間講個笑話,都是很受歡迎的老師,
他們的見解都有其道理,誰對誰錯就交給板友自己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