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01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上面用綠色標註的要怎麼查?
SGS檢驗可不是全部化合物都查一遍,若是添加物是不在SGS檢驗內容裡的,就會有知
名企業相信上游廠商而正大光明的使用。
也因此在塑化劑風暴中,我們得說義美在自檢後拒絕使用含塑化劑的原料,是有良心
的業者;當然,此次它是做了錯事。
因此,以後還會不會有類似事件發生?
一定會。
因為知名業者都不需要自檢不需要比對是否有害人體健康,就能用下去的原料...
誰能知道裡面會加什麼新成份?
反正產品升級,我能漲價;就算被踢爆內容物有毒,我換個原料,反映成本還能他喵
的再漲一次...
人無臉皮果然天下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