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文章我會很快地處理代表性的問題,並稍微解釋一下為什麼軍公教人員會成
為本省籍佔絕大多數的歷史因素。至於前一章談到的「男女合校問題」我會留到下一
次再來討論。
代表性的問題是這這樣的:在母體佔有一定比例的特定群體,也必須要在某個項目
上佔據相似(最好是相同)的比例。在前一部份裡我提到這是一種「相對比例」下的
思考方式,我還強調這種理解幾乎是完全搞錯狀況。在這裡我要進一步解釋一下這背
後的邏輯。
首先我們要記住一個基本的事實:這裡群體的分類幾乎是無限的:你既可以依照族
群或省籍去劃分,也可以依照性別、年齡、居住區域、教育程度、父母收入、宗教信
仰等任何方式去劃分。這導致一個非常基本的事實:社會裡基本上不大可能有一個次
群體可以完美呈現母體的實際分配,特別是該群體不去在意某些特定分配邏輯的時候
尤其如此。
前面我所說錯誤的相對比例概念,基本上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前提下:當軍公教人員
的省籍比例、與台灣總人口省籍比例不符合時,炒作省籍議題的人,就會說這是在搞
「省籍歧視」。但是這是有明顯問題的推論。照此邏輯來說,我可以很輕易指控國家
有性別歧視……搞不好也有宗教「歧視」的問題在。
這裡的主要問題在於,很多現象產生的後果可能包含許多各式各樣不同的因素,特
別是「因果鍊」關係很可能並不這麼直接。我在後面會找機會對此作為一個解釋。不
過在這裡我們需要進入代表性的問題,因為這是可以進一步證實台灣省籍不平等的重
要理由。代表性的問題在這裡有更進一步的意義:為了達到前述「特定群體必須在某
個次級社會群體上也佔據相似的比例」這個理念,有時候社會、國家會人為地採取一
些制度手段來製造出他們期待的特定比例。在軍公教人員的省籍比例上,國民黨政權
過去確實也這麼做了,這是我們要談省籍問題時不能忽略的一個事實。
這裡我們牽涉到了國民黨統治時的「法統」概念。這個概念在許多意義上,其實和
前面的想法並沒有兩樣。所謂「本土」的觀念認為台灣的軍公教省籍比例、應該要和
台灣人口的省籍比例一樣,因為這是「台灣」的政府單位;而法統的說法則是,為了
要維持「中華民國」的代表性,因此中央民意代表、軍公教公職單位的比例,應該與
中華民國三十五省、兩個地方、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比例」維持一致。是的,這兩種
立場的基本邏輯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核心的部分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而已。
這種省籍比例決定中央民意代表、公務人員錄取的方式,對中華民國來說是為了維
持代表性不得不為的手段(對台灣意識來說,這就是不平等的作法)。但是這種作法
的效果,在實際上卻是相當有限的,甚至在國民黨統治台灣十年之內,就開始出現嚴
重的問題。
國民黨面對的問題,總歸來說就是一個他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加以鎮壓、對抗的對手
:時間。就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上,當國民黨被迫撤退來台、而不可能在大陸辦理選舉
的時候,國民黨採取非常手段、藉由大法官釋憲和修法,凍結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
,造就了所謂的「萬年國會」。但是隨著時間的拖長,這些代表越來越不能代表民意
、同時也越來越老,國民黨也不得不已「增補選」的方式來替國會增添新血。--這
些增添的新血也就不可能兼顧什麼省籍比例了,只可能是大量的本省人。
同樣困境也出現在公務人員的招考上。最簡單地說:如果要能維持省籍錄取比例,
那麼至少各省籍報考、合格的人數,絕對不能少於預計錄取的名額數。--但是當外
省人口數只佔了全台灣的13%到15%,根本不可能長年滿足此一條件。這樣說吧,假
使雲南預計錄取5個名額,但是只有2人達到錄取標準,怎麼辦呢?這時可供選擇的作
法相當有限,例如「缺額不錄取任何人」、「下修錄取標準」以及「採用其他達到錄
取標準的人」。
對於政府來說,早期可以採用第一種方式來維持「公平」。但是隨著時間的延長、
不斷產生的缺額最終迫使政府必須採用第三種方法,來補充政府各單位人力的不足。
--這時我們要問,那些被錄取的「其他人」是誰呢?毫無疑問,絕大多數都是本省
人,這也造成本省人開始大量超額錄取的情況。
http://homepage.ntu.edu.tw/~luohm/selection.pdf
這次我們引用駱明慶的研究: 駱明慶 (2003), 〈高普考分省區定額錄取與特種考
試的省籍篩選效果〉,《經濟論文叢刊》,31:1, 87-106。駱明慶這篇文章很詳細地描
述了高普考的這種趨勢,在這裡我引用幾段來說明如此的現象。
這個依照省籍比例來錄取政府人員的制度,其實從一開始就面臨了麻煩:
以1950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考為例,錄取者中台灣省者有7人,其他省籍者
雖然有少數省區因無人應考而缺額,仍然錄取了179人,……(頁90)
國民黨政權1949年搬來台灣,隔年的高考就已出現無人應考導致缺額的問題。我們
可以看到此時是以前面所說的缺額方式來處理。但是這問題沒辦法因此獲得解決。這
道理很簡單,今年都沒人來考了,還能指望明年有足夠的人冒出來考、同時還能及格
獲得錄取嗎?因此最後只能從另外兩種方式來進行了。
1962年的《考試法》修正,嘗試兼顧第二種「下修錄取標準」和第三種方式「錄用
其他達到標準的人」的作法。這就出現了著名的「降低錄取標準10分來錄取一人」的
作法,也往往被攻擊省籍不平等的重要證據。這條條文確實明顯有著省籍不平等的意
涵在。不過駱明慶的研究卻發現,現實上這修正反而讓本省人士獲得更進一步的大量
超額錄。--問題還是一樣的,根本沒有足夠達到標準的外省考生讓國家錄取。駱明
慶用1978年高考的資料證實了這一點:在達到錄取標準的台籍考生全部錄取的情況下
,就算再降低10分標準錄取額外一名外省生,最終錄取的人數比例,還是172對606,
本省籍錄取佔絕對優勢的情況;原本省籍名額設計上,可是要求有570名外省籍考生
錄取呢!(頁92-93)
這篇論文93頁有張簡單的圖,說明那次被認為是「省籍歧視」的修法,反而導致省
籍平等的後果。這可以說是歷史的一齣諷刺劇,然而事實就是如此。
外省族群在進入公務人員體系佔有特別優勢的情況,在距今50年前的1962年時便已
經獲得了相當的解決;那麼,政治人物為什麼到了1987年、甚至是現在還在炒作軍公
教、省籍議題呢?我再下一篇降進一步地加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