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問題回到最初……按照著作權法,某人上傳版權物至境外主機,臺灣當局是否可以
基於客觀領土管轄權,主張對散布版權物之國外主機具有管轄權?(因為受到侵害的著
作權人是臺灣人,應該可以主張客觀領土管轄權)
我雖然沒辦法到國外去查扣主機,依照新修電信法9-2 應該可以要求封IP了吧?如果不
行,是為什麼不行?是因為沒有管轄權?著作權法明定政府可以「沒收」,在網路上的
沒收,是不是就是停止網路服務?
說來,到底「法律授權」是什麼意思?是法律要明定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封鎖才算法律授
權嗎?如果是的話,那電信法9-2 幹嘛要修,直接適用各法律不就好了嗎?
請各位大德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