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先廣告一下,如果你有疑問,歡迎你寫自己的起訴書,我 #1H-FvzH7這活動
到現在還是一堆人在質疑起訴書問題,自己卻不寫一個自己的版本來,感覺到無比的
冷清。
不過在這裡我想順便解釋一下你的論證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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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lly0923:而且如果只是加速健檢結果而非竄改.那麼能判啥罪??? 08/01 15:36
我沒說要辦啥罪 只是可以當作陳有所認識要件的佐證之一
推 tsgd:更不用說早在士評會之前 范就去找過陳 早就有弄洪的認識了 08/01 16:07
可能吧 但軍剪不知道 或許他有不採用的理由
→ viery:士評會就知道他不能送禁閉了 要說凌虐故意這時就有了 08/01 16:08
那就問軍剪為什麼不在這點著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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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問題是這樣的,我知道大家都受電影裡那句「公堂假設一下不犯法」的台詞影
響很大,但是如果我沒搞錯的話,西方的法院審理時,對於這種純粹推論、暗示、誘
導詢問的說詞,是可以不予採用、要求從記錄中刪除,法官也會要陪審員「忘記」這
一段。單純的推論在法院審判上是無效的,需要的仍然是可以被檢驗的證據。
這就會到起訴書上了。如果起訴書要將這件事列入,那就必須要清楚的解釋:這個
事實到底證明了什麼,並且沒有其他「合理的懷疑」的餘地。如果這項證據會被檢方
判定沒有額外的證明效力、可能會讓審判拖入歧途的話,那他整個審判書不列入,都
是很正常的。
讓我舉個很白爛的例子好了,用來說明什麼叫做「讓審判拖入歧途」(下面不是審
判會用的詞彙,但是這樣寫比較生動):
律師:陳先生,檢方說你買飲料是為了買通護士,讓檢驗結果提早出爐,
事情是這樣的嗎?
1.陳:我其實是要追裡面的護士○○○啦,所以才趁這機會買飲料請裡面
的人……
2.陳:其實是我那時候跟別人打賭賭輸了,所以才得花錢買飲料請客....
很白爛,但是類似的辯解方式是層出不窮的。如果起訴書把這件事載入並且當成重
要事證,那就必須有針對這條打爛仗的心理準備,到時這審判就拖個沒完沒了了。所
以,審判書不可能把什麼「證據」都列進去,那樣只會造成審判裡不斷地在枝節上岔
題,沒完沒了。我們需要的是有效的、最精確的、無可辯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