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13&aid=5520
第 二條 黨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違反黨之紀律:
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未經本黨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
第 三條 黨員違反前條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左列規定懲處:
一、 申誡。
二、 停止黨職。
三、 停止黨權。
四、 撤銷黨籍。
五、 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