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用事實來談馬英九懲戒王金平

作者: MUENFENG (同天內只計一次)   2013-09-16 19:45:08
我來回覆一下..
王金平爆發司法關說案到現在,媒體輿論是一整個謊話連篇,很多台面上政治人物都公然
說謊不自知,現在來一條條揭穿。
謊言1:這是非法監聽,以毒樹毒果理論,這不能成案。
真相:監聽柯建銘是有法院以「102年聲監527號」核發監聽票,而且只監聽柯建銘並未監
聽王金平,這是合法監聽。
民眾說的毒樹毒果是指你用法院賦予你聽甲案的權力但你卻拿去當乙案的證據.
打個比方, 檢察官懷疑某鄉民藏毒因而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結果查無毒品, 卻在他的電腦
裡查到李宗瑞27.9G大全集. 之後就開記者會說鄉民疑似散播及轉載猥褻物品.
但問題來了, 法院給你的搜索票是讓你搜毒品而不是搜 A 片的. 而且光憑 A 片不能斷定
有散播及轉載.
你真要查 A 片應該另案處理, 但你搜索到的27.9G不能當證據.
如果法律沒有如此規定, 檢察官隨便搜個公司逃稅就可以從查逃稅一路查到董事長為何電
腦有祕書的裸照, 司機小王為何會有老闆娘的內褲..人民的隱私權蕩然無存.
所以與搜索目的無關的任何證據應該刪除, 就是如此.
謊言2:監聽國會議長違反憲政。
真相:並沒有監聽國會議長金平,只依監聽票去監聽柯建銘 。
同上.
謊言3:王金平是否觸法,應該交由法律裁決,法院審理。
真相:現在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罪,關說行為無法可管,政黨只能以黨紀自律。只是這次地
方法院的假處份裁定,禁止政黨自律。
既然無法可管, 特偵組就不能管. 至於假處份如同審判長張瑜鳳所言, 這類的民事訴訟蠻
常見的. 此外, 政黨自律不可犧牲當事人訴訟權利. 之前華航有個空姐被人評會開除, 理
由是賺取保養品差價, 毀壞公司民譽. 空姐不服訴諸民事法庭, 最後最高法院判定空姐勝
訴, 華航應繼續聘用並補足薪水. 相關新聞自己查吧... 並不是用啥政黨自律或公司條文
就可以犧牲當事人權利.
謊言4:馬英九趁王金平嫁女兒掀出這件事,不通人情。
真相:在9/6時王金平辦公室對外說「家庭旅遊」,而不是嫁女兒。
這件事我覺得是不是嫁女兒無關緊要, 重點是趁人出國時發動才是疑問. 因為從8/31到
9/6之前馬王還有公開碰面, 而且有一週的時間足以找王問清楚. 卻挑人不在國內出手,
感覺是突襲.
謊言5:王金平關說的證據力不足。
真相:
王金平與柯建銘在電話中談起柯建銘的官司請勇伯處理。
王金平打電話給勇伯曾勇夫與阿煌林守煌,陳守煌檢察長即以司法機關有預算的壓力,建
議林秀濤檢察官不要上訴。其後,林秀濤返回辦公室後,即向同辦公室之檢察官陳OO說
「真好,不用寫上訴書!」
王金平給勇伯曾勇夫與阿煌林守煌打電話談柯建銘個案,這就是關說。
陳守煌19歲就考上律師, 20歲就考上司法官, 是中華民國的紀錄保持人. 他在受訪時表示
他根本沒有請林秀濤不要上訴, 甚至沒有收到曾勇夫的請託.
本案弔詭在這裡, 跟案件有關的當事人: 柯、王、曾、陳、林五位都說事實非如此, 但特
偵組跟馬居然就這樣認定了.
你要入人於罪好歹也五個當事人搞定四個, 讓最後一個即使辯駁也難以自清, 但今天是五
個當事人都否認指控. 這樣你也能硬出手定調關說. 這就是蠻橫的地方.
謊言6:馬英九總統沒有權力拔除王金平的立法院長職務。
真相:馬英九總統確實沒有這個權力,但是國民黨有權力撤銷黨員的黨籍。拔除王金平立
委職務的是中選會,中選會收到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文件,就可以公告不分區立委王
金平的職務被撤銷。
這部分已有人提釋憲了, 不是你我說了算, 由大法官認定吧.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6 19:46:00
他當上院長是他本事 法院居然可以命令不准開除黨籍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19:48:00
另案監聽不見得沒有證據力喔
作者: xmen (大羅天仙下凡)   2013-09-16 19:49:00
台灣的法律是不採取毒果樹理論的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19:50:00
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的認定並沒有那麼狹隘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13-09-16 19:52:00
黃唐鏡「說你關說就關說,大人快鍘了他!」
作者: yisdl   2013-09-16 19:54:00
法院只判定 維護當事人權益 在訴訟有結果前 凍結原本狀態法院並沒有命令不準開除黨籍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19:55:00
你漏了說陳守煌跟曾勇夫都承認有接到王金平的電話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19:56:00
而且都有提到柯建銘的司法個案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9-16 19:56:00
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有承認毒樹果實原則
作者: yisdl   2013-09-16 19:56:00
台灣法律沒有毒樹果 但台灣法律有規定不能採證非監聽案件
作者: yisdl   2013-09-16 19:57:00
非支持監聽目的之證據 一律不足以採信為證據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3-09-16 19:57:00
阿宏昨天冷氣開太冷都自爆了。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6 19:57:00
那就說保留立委跟院長職務 黨籍可以開除就好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19:58:00
林秀濤在特偵組具結做證的證詞跟後來的發言差很多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9-16 19:58:00
請去查閱司法院網站公布的刑事判決書
作者: rogger   2013-09-16 19:58:00
聽得進去就不叫9%了啦
作者: yisdl   2013-09-16 19:58:00
王提起的是黨籍凍結的假處分 在法院判定前 兩造狀態應凍結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6 19:58:00
我只想踢他出去kmt 讓他當藍綠通吃的上輸大人
作者: yisdl   2013-09-16 19:59:00
黨籍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上的權益 當然可以打官司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6 19:59:00
那林志嘉不就是白癡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3-09-16 19:59:00
阿宏:阿案子就在她身上啊。
作者: yisdl   2013-09-16 20:00:00
不管誰是不是白痴 台灣法律可以使用他 當然要用法律保障自己不申請的人 那是他的選擇 他是不是白痴 不是法院的責任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   2013-09-16 20:05:00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3-09-16 20:14:00
PUSH
作者: MI6 (AVON NOVA)   2013-09-16 20:14:00
沒有說法院不可管政黨開除人 而是不可管開除人的理由
作者: MI6 (AVON NOVA)   2013-09-16 20:15:00
除非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有沒有損害黨譽法院無權審酌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3-09-16 20:26:00
這篇正解
作者: MaRiaNi (...)   2013-09-16 20:32:00
原文也沒什麼好回的 思慮欠周詳 講不清楚的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3-09-16 21:14:00
台灣不是不採毒樹果理論 不要造謠 只是毒樹果理論是有所限制的 這個限制不局限於台灣 很多國家都有 連創始國美國
作者: cangming (蒼冥)   2013-09-16 21:15:00
也有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6 21:16:00
毒樹果給你這樣解釋 你法學老師要哭了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3-09-16 21:38:00
廢話,關說會說自己有關說喔
作者: missShark (吃蛋糕)   2013-09-16 22:46:00
作者: akaolu (akaolu)   2013-09-16 22:49:00
原文根本廢文
作者: basta (basta)   2013-09-16 22:57:00
我覺得第一點有點詭異,假如警察去某人家裡搜贓物,結果居然
作者: basta (basta)   2013-09-16 22:58:00
發現一具屍體,所以根據原po的毒果樹理論,要視而不見就是了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6 23:10:00
關說會說自己有關說喔XD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3-09-16 23:42:00
原文超廢的阿 還是在關說 舉證困難 馬上開除合理打轉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3-09-16 23:43:00
連眾目睽睽拿刀殺人 還是要先等法院判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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