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以上數篇的文 因為不想就馬王之爭做評論所以另開標題
各位版友都各有自己的立場 但是關於這件事真的需要理性的討論
畢竟此事攸關國民通信隱私的權利 與政治關說是否該被允許一樣重要
個人並不常在這個版發言 不過若要追究我的立場的話
我承認我是偏綠的 但對於馬王兩方都無意支持 如果我言論偏頗之處還請指教
個人並不是法學專業 但是看到這個問題時也很感興趣
以下略微討論個人的意見
究竟將對於柯的監聽資料轉報告總統並作為黨紀處分之依據是否合適
一般為保護國民權益 監聽必須是被動採取的動作
也就是對於監聽對象有足夠嫌疑者 經由法官開監聽票進行監聽
在監聽當中無涉本案的情況必須銷燬 不得洩漏給第三者 (包含總統)
這條紅線或許有人不贊同 但我覺得是應該要予以堅守的
之前版友的發文當中提到 若是搜索之時發現犯罪物證 或是路上看到性犯罪
是否必須要因為保護隱私而予以廢棄 我認為這對於本案是錯誤的類比
在以上兩者情形中應當做現行犯逮捕 且必然有其他更強力佐證
監聽證據因有其特殊性 不應該與其他證據(自白 微物跡證)等同視之
然而監聽當中無意間收集的他案證據倘若無法使用 在實務上恐難以辦案
因此法學見解通常認為並非毫無證據力 特別在重大犯罪的時候
應該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 這點我也是認同的
此處先不論司法關說是否可以算情節重大 本國法律並沒有實際罰則
這造成司法關說此一事由無法可管的窘境 (個人對於此窘境相當厭惡 並期待修法解決)
而因為關說一事無法成案 收集到此證據的特偵組並應該予以銷燬
並且不得告知第三者
倘若因為特殊立法情事司法關說足以成案 或者柯案因貪瀆情事而遭重審
此一監聽資料才足以成為有效證據進入法庭甚至公開於世
然而在無法可管的情況之下 司法關說成為道德問題 便是特偵組所不該涉入的
簡單而言 在監聽過程當中收集到有違道德風俗但不違法的證據
此時必須予以忽視 否則便是濫用司法公權力
然而特偵組卻將此資料呈交總統 並由總統作為黨紀處分之依據
此過程實屬不恰當且有侵害人民秘密通信之嫌疑 更有將司法公器作為黨機器的問題
唯一可能例外的情形 是由特偵組將此資料交由監察院處理
因為監察院有權處理違法情事以外有違政府官員紀律之事
然而我國法律又限制監察院不得擴權彈劾或糾舉立法委員
於是陷入無法可管 無人可管的困境
唯一出路變成犧牲司法系統 違法將此證據公開 將此事交由人民或其政黨定奪
對於此作法 我不會對於馬英九過於苛責
然而違法濫用監聽資料的名義 卻是他或是特偵組所必須承擔的
總而言之 個人認為 馬英九及特偵組或許為社會良俗而挺身糾舉關說
但違法濫用監聽證據乃是事實 應該予以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