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理性討論違法監聽問題

作者: allents (Perfume命(g=9.8))   2013-09-18 07:03:23
回以上數篇的文 因為不想就馬王之爭做評論所以另開標題
各位版友都各有自己的立場 但是關於這件事真的需要理性的討論
畢竟此事攸關國民通信隱私的權利 與政治關說是否該被允許一樣重要
個人並不常在這個版發言 不過若要追究我的立場的話
我承認我是偏綠的 但對於馬王兩方都無意支持 如果我言論偏頗之處還請指教
個人並不是法學專業 但是看到這個問題時也很感興趣
以下略微討論個人的意見
究竟將對於柯的監聽資料轉報告總統並作為黨紀處分之依據是否合適
一般為保護國民權益 監聽必須是被動採取的動作
也就是對於監聽對象有足夠嫌疑者 經由法官開監聽票進行監聽
在監聽當中無涉本案的情況必須銷燬 不得洩漏給第三者 (包含總統)
這條紅線或許有人不贊同 但我覺得是應該要予以堅守的
之前版友的發文當中提到 若是搜索之時發現犯罪物證 或是路上看到性犯罪
是否必須要因為保護隱私而予以廢棄 我認為這對於本案是錯誤的類比
在以上兩者情形中應當做現行犯逮捕 且必然有其他更強力佐證
監聽證據因有其特殊性 不應該與其他證據(自白 微物跡證)等同視之
然而監聽當中無意間收集的他案證據倘若無法使用 在實務上恐難以辦案
因此法學見解通常認為並非毫無證據力 特別在重大犯罪的時候
應該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 這點我也是認同的
此處先不論司法關說是否可以算情節重大 本國法律並沒有實際罰則
這造成司法關說此一事由無法可管的窘境 (個人對於此窘境相當厭惡 並期待修法解決)
而因為關說一事無法成案 收集到此證據的特偵組並應該予以銷燬
並且不得告知第三者
倘若因為特殊立法情事司法關說足以成案 或者柯案因貪瀆情事而遭重審
此一監聽資料才足以成為有效證據進入法庭甚至公開於世
然而在無法可管的情況之下 司法關說成為道德問題 便是特偵組所不該涉入的
簡單而言 在監聽過程當中收集到有違道德風俗但不違法的證據
此時必須予以忽視 否則便是濫用司法公權力
然而特偵組卻將此資料呈交總統 並由總統作為黨紀處分之依據
此過程實屬不恰當且有侵害人民秘密通信之嫌疑 更有將司法公器作為黨機器的問題
唯一可能例外的情形 是由特偵組將此資料交由監察院處理
因為監察院有權處理違法情事以外有違政府官員紀律之事
然而我國法律又限制監察院不得擴權彈劾或糾舉立法委員
於是陷入無法可管 無人可管的困境
唯一出路變成犧牲司法系統 違法將此證據公開 將此事交由人民或其政黨定奪
對於此作法 我不會對於馬英九過於苛責
然而違法濫用監聽資料的名義 卻是他或是特偵組所必須承擔的
總而言之 個人認為 馬英九及特偵組或許為社會良俗而挺身糾舉關說
但違法濫用監聽證據乃是事實 應該予以譴責
作者: ayuperfect (純黑控)   2013-09-18 07:22:00
違法濫用既是事實還不趕快告
作者: patiger (唉)   2013-09-18 07:22:00
告了吧,樓上還在撥接喔
作者: ayuperfect (純黑控)   2013-09-18 07:24:00
喔 抱歉
作者: paleomort   2013-09-18 07:24:00
李進勇跑去告了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32:00
同學,不是交給總統當黨紀處分的依據,是開記者會講了就算有報告,總統沒在記者會前拿出來當動作依據,也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33:00
不能說什麼。今天如果是秘密的交給總統再來嫌不遲還有,我不覺得那是濫用。有人覺得『無刑法可罰』就該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37:00
將王柯間的對話資料當作機密,我無法認同,試問這樣會有怎樣的結果?1.曾勇夫的移送理由大概要整本馬賽克了2.聽說有人認為這個應該交國會自律,於是得用機密件送國會紀律委員會來,大家對台灣這些立委都很熟悉,試問上面兩點做了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38:00
會有什麼後果。需要猜嗎?根本不用猜如果所謂對憲政的維護輸出的結果是那種後果,這算啥憲政關說法制空白是造成上開困局的原因,既然如此,關說乙事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39:00
又是那麼令人厭惡(也許有些人不厭惡),那現在該做的就是強迫政治勢力讓關說入罪,並往前生效。反正會計法修正也有前例,哼哼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41:00
特偵組對王柯的問題態度是交由國會自律,並不是要國民黨對他黨紀處分,那是馬英九主席自己發爐做的決定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42:00
再者,法益權衡問題,我不認為特偵組所謂犧牲王柯的通訊秘密自由不是為了保護更高的法律價值,很簡單。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44:00
至於國會自律...呵呵,聽說有個學者建議立院新會期的第一天就把王柯兩人移送紀律委員會,同時他反馬英九行為好,昨天就是第一天。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18 07:48:00
我想未來再過幾天也不會有人理會那學者的呼籲
作者: killer2k (...)   2013-09-18 08:19:00
r大失蹤好幾天啊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3-09-18 08:31:00
還好 POLITIC版也有R大的文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9-18 08:40:00
你是下屬 聽到很重要的內容 不需知會一下長官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9-18 08:41:00
就這點 黃沒錯 他把要不要使用的權力留給總統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8:45:00
通保法第18條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29:00
我用最高法院 97年台非字第 549 號 刑事判決來回覆kimkim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30:00
http://ppt.cc/tO4v 這是pdf檔案,alllents如果真的有興趣就下載來看看。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09:31:00
檢察總長是總統命令的....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32:00
關於所謂調查案件結案後的祕密自由部份,也可以參考陳致中的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40:00
被控毀謗案「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呂幸玲。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41:00
相關新聞 http://ppt.cc/RdiL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42:00
簡言之,「偵察中」的案情要保密,但是偵察終結的案子,不管起訴還是不起訴,都要撰寫公開的文書。受社會矚目的案子開記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9-18 09:43:00
者會也是常有的事情。所以王柯的事情,檢察官若是想要公開,你也不能說他們錯。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9:46:00
不要再引用另案監聽的判決來套用本案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9:47:00
1.本案根本不是刑事案件 2.另案監聽是在討論證據能力問題不等於特偵組可以拿去給總統或公開3.偵查不公開和通保法第18條是兩個議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9:48:00
試想:難道偵查終結不起訴後檢察機關可以把監聽資料隨便公諸於世嗎?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09:49:00
樓上,下面打你臉的文章都是想不看裝死嗎XDDDDDDD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3-09-18 09:49:00
不管啦 黑金平有罪啦 有罪就不要怕人說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9:50:00
下面? 哪個下面?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09:52:00
你說的是自由的報導嗎? 那篇哪有提到公布監聽資料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8 11:19:00
問題是馬沒有違法監聽請勿跳針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8 12:34:00
馬拿根本就不該使用的監聽資料來攻擊政敵還沾沾自喜以為在講大是大非 這就是只指別人忘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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