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聊..甚至還舉順便抓到殺人這件事
那我們就好好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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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舉個例子:警方懷疑小明販毒,所以合法取得了對小明的監聽權,
結果聽著聽著就聽到小黃殺人跟老王關說兩件案子。
所以小黃跟老王揪衰小雖然沒有被監聽,
但他的犯罪行為還是被聽到了。於是警方另行偵查小黃殺人跟老王關說的案件。
像我舉的例子裡面,小黃跟老王很雖小被聽到這種狀況就叫做「另案監聽」
或是「他案監聽」,
而這種狀況取得的監聽內容到底合法還是違法,其實通監法沒有規定(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在這種偶然且善意的狀況下,
實務上是承認另案監聽的~因為監聽具有不確定性之特質,就是要聽就全部都聽,
不可能只聽跟案情有關的東西其他假裝聽不到,
而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
例子中偶然聽到小黃殺人,也是本刑三年以上重罪,所以可以當作證據。
如果今天是聽到老王跟某人關說,那關說在不在通監法的罪責呢?
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
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