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可以在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以假設的立場進行監聽」?
:當然,如果罪證已經明確,不必再監聽而可以直接起訴了。
:監聽作為一種合法的蒐證手段,當然是在罪證尚不明確的
:前提下進行。但是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監聽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有
:監聽之必要,在法院簽發監聽票後而監聽,是法律所許可,不是違法監聽。
Really?
最高法院說了
即使你有法院許可的監聽
如果最高法院審查不合通保法的要件
我還是一樣可以判你為違法監聽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罪名而
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
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
生之證據,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悉應絕對排除,
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