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聽之部分,法律上有幾點說明希望板友能夠了解:
一、監聽本身作為刑事偵查手段沒有任何問題:
刑訴法之法理核心,為發見真實與保障人權,刑訴規定之創設,
大致不脫於此二者之權衡。
是以監聽作為刑事偵查手段,其目的乃為發見真實所立,
惟為避免傷及無辜,故監聽之發動有嚴格之法律規定,
此係加入保障人權之調節所得之當然之理。
因此,監聽固然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甚鉅,然若符合法律上之規範,
則其並非絕對之罪惡罪惡。合先敘明。
二、監聽合法性之爭執:
(一)監聽於法律上係採「事前許可」制,此觀通保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
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即可得而知。
(二)又通訊監察書(即監聽票)依通保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三)綜合以觀,可知監聽是否合法,乃有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之別:
前者係指監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檢察官聲請+2.通訊監察書之格式+3.法院之審查核發
後者則為監聽是否確實合理正當
如比例原則、另案監聽、他案監聽等
(四)因此,監聽縱然於外觀上符合法律上之規定(形式要件具備)並不當然表示合法,
蓋尚有實質要件必須審酌,此即法院何以「嗣後否定」已核發監聽票之監聽合法
性進而影響監聽證據之使用的緣由所在。
是故,已取得監聽票後所為之監聽,其實僅「推定」其為合法,得舉「反證」加
以推翻之。
(五)此次特偵組所為之監聽是否合法而引發之爭議即在於這「反證」是否真實存在。
是以有板友認為「有形式外觀則必然合法」係顯屬謬誤,至於另有板友認為「雖
有形式外觀但特偵組此次必然違法」亦顯論斷過早。
三、監聽合法性之思考:(為我個人之意見,板友若沒興趣可以直接End)
在我看來,「偵查」是一個浮動且無法確定的狀態,對於犯罪線索的調查,當下的檢
察官並不能立即得知繼續調查下去究竟是什麼結果,也就是查了或許碰壁遇上死胡同
,但不查卻是一點機會也沒有,若換作你我是檢察官,我們會做出怎樣的選擇?
之所以希望換個角度思考,係現在的人們是以「全知全能之神」(甚至超乎事後審查之
法官)的角度,回頭檢視這段日子所發生的事情,因而我們可以非常容易地挑剔特偵組
的監聽作為,但這是否可能過於苛責同樣身為人的檢察官了?
違法監聽斷然不可,毫無疑問。
但何謂「違法」,人們真的想清楚了?
還是這又是一個人云亦云的例子?又成為另一邊的政治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