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skemm:很明顯你也清楚"得"字會讓你的理論崩潰,不然你就不會刻意 09/29 21:50
→ swatteam:14條是上位概念.27條是下位概念.可以洗洗睡了 09/29 21:50
→ askemm:寫成"須經"想試著唬人惹。 09/29 21:50
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勒
看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判決怎麼打你臉的
【裁判字號】 98,台上,2172
【裁判日期】 981119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
後者,青商總會有無此項權限,其根據為何?均有待釐清。況人
民團體法第十四條規定開除(除名)會員須經由會員(或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第二十七條復規定會員之除名,應由人民團體會
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決行之。則青商總會理事會上述開除上訴人會籍之決議,能否謂
未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牴觸而使上訴人在台南女青商會之會籍喪
失,尤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