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free (hi)
2013-09-29 21:55:13推 askemm:很明顯你也清楚"得"字會讓你的理論崩潰,不然你就不會刻意 09/29 21:50
→ swatteam:14條是上位概念.27條是下位概念.可以洗洗睡了 09/29 21:50
→ askemm:寫成"須經"想試著唬人惹。 09/29 21:50
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勒
看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判決怎麼打你臉的
【裁判字號】 98,台上,2172
【裁判日期】 981119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
後者,青商總會有無此項權限,其根據為何?均有待釐清。況人
民團體法第十四條規定開除(除名)會員須經由會員(或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第二十七條復規定會員之除名,應由人民團體會
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決行之。則青商總會理事會上述開除上訴人會籍之決議,能否謂
未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牴觸而使上訴人在台南女青商會之會籍喪
失,尤非無疑。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6:00好可憐,堅持崩潰成這樣,第14條還是過不了。多崩些。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1:58:00跟實務持反面意見也不是壞事啦 也不代表錯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8:00好乖、說崩就崩,再來喔。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9:00hifree:人團法第14條規定"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這可是你吱己引的法律條文。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1:00沒辦法,不多弄點字,吱吱就無法堅持崩潰惹。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4:00得經決議開除講的是開除,不是講決議,某a還在灰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5:00你可以在大家同意後開除他,這麼簡單的話9.2%硬是看不懂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7:00原來樓上也看不懂啊。原PO真可憐。
作者:
theword (111)
2013-09-29 22:07:00囧趴被打到臉紅紅 快哭啦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08:00XDDDD 不愧是崩哥臉皮之厚 無感啦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9:00可以在我同意下吃屎,跟可以任意吃屎,分得出不同嗎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9:00崩哥你好,突然說吱己崩哥也蠻慘的。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10:00這個問題就要問吱己人牛糞博士惹,相信他應該分得出來。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12:00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29 22:17:00那一篇也是講 "須經" 不曉得是哪個世界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19:00可能也是參考實務見解吧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9-29 23:42:00請那些認為原PO有道理的人去政治版看打臉文XD
作者:
Wush978 (拒看低質媒體)
2013-09-30 01:28:00我只注意到樓上被打臉了
作者:
kil1ua (--)
2013-09-30 05:36:00崩崩哥 真的回去看到醫生比較好 崩潰成這樣 很難看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3:00
人民團體法 第49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4:00
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6:00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35:00
而且如果真的要按照2/3全體會員的理論嘛...
作者:
askemm 2013-09-30 07:49:00算了,人家堅持崩潰到不惜使出法條崩潰,我們就欣賞取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