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馬狗的形象是真壞還是假壞?

作者: hifree (hi)   2013-09-29 21:55:13
推 askemm:很明顯你也清楚"得"字會讓你的理論崩潰,不然你就不會刻意 09/29 21:50
→ swatteam:14條是上位概念.27條是下位概念.可以洗洗睡了 09/29 21:50
→ askemm:寫成"須經"想試著唬人惹。 09/29 21:50
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勒
看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判決怎麼打你臉的
【裁判字號】 98,台上,2172
【裁判日期】 981119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號
後者,青商總會有無此項權限,其根據為何?均有待釐清。況人
民團體法第十四條規定開除(除名)會員須經由會員(或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第二十七條復規定會員之除名,應由人民團體會
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決行之。則青商總會理事會上述開除上訴人會籍之決議,能否謂
未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牴觸而使上訴人在台南女青商會之會籍喪
失,尤非無疑。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6:00
好可憐,堅持崩潰成這樣,第14條還是過不了。多崩些。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1:58:00
跟實務持反面意見也不是壞事啦 也不代表錯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8:00
好乖、說崩就崩,再來喔。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59:00
hifree:人團法第14條規定"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這可是你吱己引的法律條文。
作者: riverless (請打台文 禁漢字)   2013-09-29 22:00:00
一個好好的法條也可以弄得、須、應種版本出來...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3-09-29 22:01:00
14條的 得 是說在該條所規定前提下可以選擇開除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1:00
沒辦法,不多弄點字,吱吱就無法堅持崩潰惹。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3-09-29 22:03:00
至於如何開除是用第27條處理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4:00
得經決議開除講的是開除,不是講決議,某a還在灰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5:00
你可以在大家同意後開除他,這麼簡單的話9.2%硬是看不懂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7:00
原來樓上也看不懂啊。原PO真可憐。
作者: theword (111)   2013-09-29 22:07:00
囧趴被打到臉紅紅 快哭啦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08:00
XDDDD 不愧是崩哥臉皮之厚 無感啦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9-29 22:09:00
可以在我同意下吃屎,跟可以任意吃屎,分得出不同嗎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09:00
崩哥你好,突然說吱己崩哥也蠻慘的。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2:10:00
這個問題就要問吱己人牛糞博士惹,相信他應該分得出來。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12:00
http://ppt.cc/Pti2 這篇論點原PO有點類似?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29 22:17:00
那一篇也是講 "須經" 不曉得是哪個世界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2:19:00
可能也是參考實務見解吧
作者: MIOisMyBride (澪は俺の嫁)   2013-09-29 22:23:00
有條理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9-29 23:42:00
請那些認為原PO有道理的人去政治版看打臉文XD
作者: Wush978 (拒看低質媒體)   2013-09-30 01:28:00
我只注意到樓上被打臉了
作者: kil1ua (--)   2013-09-30 05:36:00
崩崩哥 真的回去看到醫生比較好 崩潰成這樣 很難看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3-09-30 05:53:00
蘋果那篇文章跟原po論點不是相似而是相同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3-09-30 05:55:00
會不相同才奇怪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3:00
人民團體法 第49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4:00
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26:00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30 07:35:00
而且如果真的要按照2/3全體會員的理論嘛...
作者: askemm   2013-09-30 07:49:00
算了,人家堅持崩潰到不惜使出法條崩潰,我們就欣賞取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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